女模控未依約 經紀公司判賠

【新唐人2013年04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15日電)莫姓女模控告經紀公司未向她說明工作細節,且未主動提供酬勞明細,她要求解約並求償酬勞。法院審理後,判公司應賠16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莫姓女模在民國99年10月28日和經紀公司簽訂經紀合約,雙方約定所得酬勞公司抽佣3成,她則得7成報酬。

女模表示,公司在合約期間不曾就各項工作內容、細節和酬勞向她說明始末,且從未主動提供酬勞明細,待她向公司要求提供時,被告竟無酬勞明細,她認為,雙方已失去信賴難以繼續合作,提告請求經紀合約不存在與被告需賠償酬勞。

經紀公司主張,莫女的酬勞必須等廠商支付費用給公司後,再由公司按月和她結清,且原告在每個月都按月簽收公司給付的支票,可見莫女同意以此方式辦理支付酬勞。

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在合約期間的廣告活動報酬合計為新台幣24萬餘元,依照合約莫女應得7成酬勞。法院審理後,判決經紀公司應賠償莫女16萬餘元,且雙方的合約關係不存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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