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殺人棄保逃 二審改判20年

【新唐人2013年04月02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日電)男子蕭智遠99年間因停車糾紛持刀殺人,致1死3傷。一審判15年,他交保後潛逃大陸,遭解送返台。二審今天宣判,判處20年。

台中高分院今天開庭宣判,蕭智遠未到,被害死者高暐程家屬到場,法官當庭宣判,依殺人等罪判處蕭智遠應執行徒刑為20年,殺人罪部分可上訴,其餘不得上訴。

高暐程的父親高漢章聆聽宣判後,憤憤不平地說,兒子被殺死,刀刀致命,必須一命賠一命,他要上訴到底,他認為要判死刑才合理。

蕭智遠在民國99年間凌晨與唐姓女友在台中市某PUB內參加友人慶生會,要開車離開時,因高暐程等4人在巷口聊天,車輛遭擋不易開出,唐女及蕭智遠與高暐程等人理論發生口角而互毆。

蕭智遠取出攜帶的摺疊刀,分別揮刺高暐程等人,並猛刺高暐程深及心臟、肺臟等多處要害,開車離去,自行到派出所自首。高暐程經送醫不治、他的3名友人及唐女、蕭智遠都掛彩,分別受輕重傷。

一審以殺人等罪,並依自首規定,判處蕭智遠徒刑15年,並裁定新台幣25萬元交保釋放。蕭智遠在一審判決後棄保潛逃大陸,經發布通緝。

高暐程家屬認為法官「縱放殺人犯」,多次到法院抗議。蕭智遠經中國大陸公安逮捕遣送回台,逃亡約2年,蕭智遠辯稱案發時,他是正當防衛。

二審法官認為,依被害人傷勢判定,蕭智遠持刀具有武器優勢,且猛烈刺殺多處要害,有致人於死意圖,並非正當防衛;雖蕭智遠犯後自首,但卻在法院審理中棄保潛逃,犯後態度不佳,不應依自首規定減刑,而判處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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