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收驚偷支票 女判3年3月

【新唐人2013年03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吳姓女子向鄭姓男子學收驚,卻偷走空白支票,填上金額後交給他人。最高法院今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鄭姓男子在報紙刊登廣告招生,教授收驚。吳女報名後,於民國98年10月間在鄭男位於台南市歸化區的住處偷走鄭男放在抽屜內的支票。

吳女竊得支票後,填上新台幣15萬2000元的金額並盜蓋鄭男的印章,交給他人,用以支付積欠的款項。

法院審理時,吳女辯稱與鄭男是男女朋友,鄭男同意若她需要用錢,可以開他的支票,但金額不要超過20萬元,她因積欠貨款,才簽發支票給他人。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無證據證明鄭男出借支票給吳女使用,不採信吳女說詞,審酌她有前科,屬累犯,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吳女3年4月徒刑。

二審審理認為,吳女不構成累犯,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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