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起訴狀」

【新唐人2013年3月3日訊】原 告:康素萍,女,漢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吉祥路46號(此地址不能收發信函)。 聯繫電話:13161821852

被 告: 劉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 地址: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鐵中街22-4-29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副鎮長。 聯繫電話:13464629871

被 告: 趙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東大街50-4-21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政府司機

案 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39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訴訟費用及與本案相關的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時左右馬家樓清場,我們一行5、60個訪民一起往外走,剛出大門,就遇到5、6名遼寧籍截訪人員衝過來對我們中間的遼寧籍訪民李 連友拳打腳踢、連拖帶拽,強行將其塞進一輛未懸挂牌照的黑色帕薩特小轎車裡。我見狀上前阻止,右臉、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顧及到李連友的生命安 全,來不及多想直接衝到那輛帕薩特轎車前,擋住了他們的去路,但是被告劉德勇和趙則居然強行啟動轎車向我猛撞過來,將我撞傷(若不是其他訪民朋友把我拽 開,我恐怕已成為劉德勇和趙則的車下冤魂)。以至於我的雙膝關節、及踝關節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悶。經北京市協和醫院檢查治療(因無力支付昂貴的費用故 沒有做骨傷鑒定),共花費醫療費等398元。並且經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案發時撥報110,玉泉營派出所出現場。)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 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告故意撞傷原告(有故意殺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傷 害,因依法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398元。此外,被告開車故意撞傷,險些致原告于死地,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創傷,應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 由於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附:

投書:《控告信》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陝西省省直國企西安探礦機械廠廠長崔高汗先後多次私設黑監獄非法關押本廠員工、單身女工康素萍。

第一次,2011年3月3日。把我從國家信訪局接出,于次日2011年3月4日送歸至屬地西安市小寨派出所。訓誡之後,說讓我回家,卻強行架我上了上陝西省地質礦產局西安探礦機械廠的車,直接拉到山裡關了13天,此期間生活上虐待、精神上摧殘、人格上污辱且把我打瘸……

第二次,2011年7月22日。把我從北京接出,于次日2011年7月23日拉回至屬地小寨派出所,說是給我解決問題。訓誡之後,說讓我回家,卻強行擰著 胳膊塞進探礦廠的車裡拉進三爻拘留所拘留10天。拘留所釋放當天當時當刻又強行將我拉進陝西省地質礦產局西安探礦機械廠招待所非法拘留一個月(2011年 8月3—9月3日)。在此期間期間,除過生活上虐待、人格上污辱、精神上摧殘外,還私設公堂威逼恐嚇逼供、羅列莫須有的罪名誣陷強加于我,以及多次揚言要 把刀子要封口要對我全家下黑手等等……

第三次,2012年1月13日,把我從北京久敬庄接濟中心接出,于次日2012年1月14日送回至屬地小寨派出所,說讓我回家過年同還說要發給我過年費, 並且協助我解決問題。然而在對我訓誡之後,由陝西省地質礦產局西安探礦機械廠的上級主管陝西省地質礦產局保衛處處長接出送往陝西省地質礦產局西安探礦機械 廠招待所非法拘留8天,此期間不給吃飯不給睡覺還挨打,並且於2012年1月17日午後由廠工會的郭鵬麗非法沒收我的臨時身份證至今尚未歸還給我。 2012年1月14日~21日期間,5個人按住我1個人打。廠工會的郭鵬麗先後數次非法搜身、搜行李、辱罵毆打我。強行搶走我的身份證複印件、偷走我的身 份證原件。還抓住我的頭髮把我的頭往門框、門棱、牆壁上猛烈的撞擊,致使我的頭部多個核桃大小的青紫狀包塊破損出血、疼痛難忍、頭暈目眩、眼冒金星,我至 今仍有頭疼、頭暈、噁心、偶爾伴有嘔吐……還把我打翻在地後用穿著高跟鞋的腳踩、跐、捻、搓、擰我的胳膊和手臂,並且揮拳打我的左眼部、腮幫子和面頰部至 青紫狀,導致全身多處大面積軟組織挫傷。還摳掐我的臉、嘴、鼻、口唇內外、牙齦等破爛出血、紅腫……還多次謾罵侮辱我等等。郭鵬麗揚言:不要怕,大胆的出 手,是省政法委讓乾的!領導說要出氣、要解恨、要把康素萍逼瘋!我饑寒交迫、渾身疼痛、奄奄一息的躺在陰冷冰涼的地板上口喊救命。郭鵬麗說:『別理她,死 個康素萍如同死個螞蟻一樣!』慘無人道、滅絕人性!我在忍受肉體迫害的同時還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這是雙重的迫害、摧殘!

第四次,2012年3月13日把我從北京久敬庄接出,于次日2012年3月14日拉至屬地小寨派出所,十幾個政府公務員扇形把我圍了……我在走投無路之下 被迫於小寨派出所服毒自殺。昏迷后被送去西安醫學院急診室洗胃。昏迷期間情況不詳,蘇醒后發現我被(五花大綁)用杯口粗的繩索成大字形捆綁在病床上,輸液 針扎在腳上但是卻未曾滴注液體,因為滴液閥是關閉的。之後在不打針不吃藥的情況下依然要把我捆綁在床上,並且說他們知道怎樣捆綁可以讓我爬都爬不起來…… 不給吃喝不讓上廁所,並且就在當晚2012年3月14日—2012年3月15日凌晨之間在急診病房裡模擬上演了一幕他們所說的鬧劇之後草草收場了……

第五次,2012年11月8日,我從北京市馬家樓接濟中心被接出遣返原籍,于次日2012年11月9日12點再次被拉進西安小寨派出所,很快放我回家。但 是又在當晚2012年11月9日晚23:45西安小寨派出所民警率隊一行幾十個人闖入我家中強行把我架走,關了11天,關押地點:西安市長安區滿江紅山 莊。

請求:

1,依法立案。

2,依法依規嚴懲追責並且依法賠償。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訪民康素萍
聯繫電話:13161821852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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