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映虹:黨籍 幹籍 軍籍和戶籍

【新唐人2013年2月24日訊】讀譚合成《血的神話—公元1967年湖南道縣大屠殺紀實》,其中說80年代追究當年殺人者的責任時,一個殺人者對被害者家屬說:

「別人只有一個頭,老子有三個頭(黨員、幹部、還有爹娘給的吃飯的傢伙),殺個把兩個四類分子最多搞脫一個頭,還有兩個,保了自己,還保得了兒子半輩子,你咬得我卵脫。」

「據說,道縣對文革殺人事件責任人的處理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一個黨籍可頂三條人命,一個幹籍也可頂三條人命。」

以黨籍幹籍來抵人命,這樣的事情在文明國家是天方夜譚,但在中國,在一些極端情況—例如道縣大屠殺—下並非沒有可能。至少,有這種傳聞就很說明問題。

中國在毛時代和後毛時代的很長一個時期是一個籍別社會。這裡的籍別是說黨籍、幹籍、軍籍和戶籍。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拿來抵「罪」。這裡的「罪」既可能是真的刑事罪,例如黨員領導幹部的貪污,也可能是所謂「政治錯誤」。我們經常聽到某人犯事後被開除前三籍。至於最後一籍,即戶籍,既可以用來和前三籍一併使用,也可以用來懲罰任何城鎮居民,將他們的戶口註銷,趕到鄉下去。

這樣的一個中國在政治制度上是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或者二十一世紀的後極權主義,但在人的身份上卻很像古代史上種性制下的印度,近代史上美國內戰前的南方,當代史上廢除種族隔離制前的南非。在所有這些地方,人的身份都是由那些在制度法律上的各種「籍」來決定的,而這些「籍」又是可以傳承的,相互不能亂套。例如農民的兒子除了當兵外只能永遠留在他出生的村莊,而幹部子女則有軍隊工廠機關學校可以選擇。

這樣的制度是一個沒有正常流動的「籍別」社會。它甚至比種族主義更不人道,因為種族主義對人的劃分畢竟以膚色為標準,不會濫用,不會波及其他社會成員,而這些「籍」卻是可以由國家權力來賜予和剝奪的。這很像種性制,違反了種性制法規的人會被降低到下一個種性去,嚴重的被踢出整個種性階梯,成為賤民。文革時發生在很多高幹和他們的子女身上的就是這麼一回事。

當然,也有從中央機關一頭紮進縣一級的,但這種反向的流動恰恰是為了將來更強勁的高飛,就像彈簧一樣,壓得越低,彈得更高。在官場上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一個到下到縣一級去鍛鍊的名額並不是給中央機關的那些快退休的老科長的。

就像種性社會中一個種性內部還有眾多等級一樣,在由黨籍軍籍和幹籍組成的籍別社會中也有著重重疊疊的等級差異。有的時候在保持這三籍的前提下也可以施行懲罰,例如由某級降為某級,調離某某機關,調離城市,調離關鍵崗位(例如公檢法和組織人事這些離核心權力最近的部門)。例如由蘇州調往鹽城,上海調往安徽,雖然是平級調動,但在別人眼裡就是變相降級—這人肯定出了問題,更不用說從大城市調往小城鎮或者縣城了。

這就和皇權專制社會下有京城外放邊地一樣。

相反,就是由一般業務部門和外省調往關鍵部門,中央機關或者大城市。

共產主義革命的結果就是把所有那些它所號稱要解決的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更加嚴重。它說要消除階級差別,結果發明出一個類似於種族主義的制度,比階級制度更壞。它說要消滅城鄉差別,結果搞出一個人人聞「下鄉」色變的結果,鄉下人和城裡人成了社會區分的第一個最基本的階梯。

在所有那些實行了共產革命的國家,原來的社會區分都被取消,代之以一個以官府為中心的區別,社會差別圍繞著政府來建立,社會流動由政府決定。規訓和懲罰,以及它們的反面褒獎和賞賜也都圍繞著籍別和級別來展開。

所有這一切在中國並非隨著社會的開放和經濟的發展而消失。近年來隨著國家權力在抗拒改革下的再度膨脹和社會其他行業安全感的缺乏而興起的公務員熱,就反映了這樣一種心態:公務員的身份畢竟還是高於一般人啊。同時,大中型城市和沿海地區的戶口也還像過去一樣搶手,各種頭銜都要掛靠一個官銜,例如副處級和尚之類。這些都說明,中國改了這麼多年,以官府為中心的社會等級觀念—如果不說制度的話—反而是越來越氾濫了。

文章來源:《縱覽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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