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里市長貪污 二審判16年

【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市5日電)前台中縣大里市長林仲毅涉嫌收受工程回扣,一審判18年,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16年,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1年3月到99年12月間,林仲毅擔任台中縣大里市長,卻利用職權向廠商收取1至2成回扣。

判決書指出,林仲毅在台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敏督利颱風、艾利風災復建工程等30件大小工程中,洩漏工程底價及相關評選委員名單,並透過親信何姓男子充當白手套,從中抽取1至2成回扣,合計新台幣749萬9000元。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依貪污罪重判18年,林仲毅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法官認為,林仲毅收取回扣案中,其中3件工程沒有證據顯示林仲毅涉嫌綁標,因而改判。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依貪污等罪判處林仲毅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

林仲毅因另有他案,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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