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浪區缺警示 國賠溺死者家屬

【新唐人2013年01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熱愛衝浪的楊姓男子在烏石港附近衝浪時溺斃,家屬提國賠訴訟。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認定,判決管理機關賠新台幣246萬多元。

根據判決書,楊姓男子於民國96年10月間到烏石港北濱附近衝浪,同日下午被發現溺斃在沿海消波塊附近。

楊男家屬指控,管理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在衝浪區設置公告及警示、未設置必要的救生設備及緊急救難系統,鄰近消波塊的警示浮球遭颱風毀損後也未即時恢復,因此提起國賠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張,已在遊客主要進出的地點公告「港澳濱海遊憩管理作業要點」及「活動分區座標」,告示牌並無欠缺,是身為游泳校隊的楊男仗恃技高,逕自往外海衝浪,楊不顧本身安危,應負70%的過失責任。

法院一審判楊男家屬敗訴;高院調查認為,告示牌僅對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的事項詳加記載,對危險性更高的衝浪活動,全無記載。

高院審理認為,警示浮球在楊男溺斃當日已損壞,無法發揮警示作用。此外,無法證明楊男仗恃技高而越出衝浪區,導致溺斃,判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判賠償醫藥費、殯葬費、慰撫金等共計246萬多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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