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兒童優惠以年齡為準

【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搭大眾運輸、參觀文教設施以年齡訂優惠措施,未滿一定年齡免費。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受訪時表示,新法施行後將邀各事業機關討論,參考不同事業屬性,訂定不同的免費年齡和方式,也會視經濟狀況逐步放寬免費年齡。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目前各大眾交通運輸,如台灣鐵路公司、台北捷運公司都給身高未滿115公分孩童免費;不過,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表示,兒童優惠應以年齡區分為佳。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交通、醫療、文教等公、民營、公設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以年齡為標準,且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兒童免費優惠。如果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張秀鴛表示,目前已有很多風景區提供110公分以下兒童免費優待,未來可討論110公分是否轉換為3歲,或依各事業不同特性訂定不同免費年齡基準,執行應沒有問題,也會盡力輔導民營業者遵守規範。

不過,她說,免費範圍應不包含六福村等遊樂場所,而是以「文教」設施為主,如自然科學博物館、海洋生物博物館等。

社環委員會也審查王育敏提出「行動應用程式」(APP)應分級管理,避免孩童接觸網路色情與暴力;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已有相關規範,只是沒落實。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NCC召集相關事業機關6個月內成立內容防護機構,若仍無法落實管制,則明確將APP入法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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