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收入銷售為主 違法重罰

【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6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訂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法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沖)說,傳銷組織隨著人際關係快速擴展,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有必要建構完整的管理法制,加強管理與監督。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的方式進行。

若以成功案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應就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進行示範,不得有虛偽不實。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草案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天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的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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