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展內容變動未告知 可退票

【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6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明年起靜態藝文展覽內容變動及禁止拍照等規定未事先告知,可要求退票,同時,退票因素若非歸因於消費者,退票可免手續費。

  消保處指出,基於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兼顧藝文展覽產業健全發展,已審議通過文化部主管、研擬的「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文化部明(102)年公告實施。

  通過審議的草案內容規範,藝文展覽內容是消費者購票觀賞的主要理由,所以當展覽的主要內容在展出首日前有所變動時,主辦單位應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及公告,並說明變動的理由。

  基於維護展覽品質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主辦單位對於參觀者可以訂立不同要求的入場規範,例如禁止拍照或攝影、禁止飲食或攜帶寵物入場等,但應在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等明顯處公告。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並說,草案還規定消費者可以在展覽結束前要求退票,例如花博人潮多到無法入場之例,就可要求退票,又連同前述兩種規範情況,都非可歸因於消費者時,業者退票作業不能收手續費;但消費者任意退票,業者可收不高於10%手續費。

  此外,明年同步上路的規範還包含,主辦單位對於契約履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本應負同一責任;因此,對於展覽場地提供者、代為售票的售票中心或售票單位等履行輔助人的相關疏失,主辦單位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應負的責任。

  他補充,上述規定,業者若被主管機關處以限期改善而不遵守,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