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小學生 前總務主任判刑

【新唐人2012年10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宜蘭縣某小學的前總務主任被控撫摸女學生胸部、下體得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4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指出,宜蘭縣一所小學的前總務主任被控於去年6月中旬,在電腦課時撫摸一名小學三年級的女學生胸部得逞。

男子見女學生未反抗,又於同年6月下旬假借陪同被害女學生至校外傾倒樹葉,駕駛小貨車搭載女學生,並在車上撫摸其胸部、下體,伸舌頭親吻被害人得逞。

女童回到學校後向同學哭訴,經同學、老師追問,全案曝光。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男子為人師表,竟憑藉與被害人間的師生關係,利用被害人對他擔任老師的信任及尊重,猥褻女童,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審酌男子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父母和解等,給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女童曾表示,被猥褻時她來不及反應,覺得害怕也覺得很髒,但因為突然被嚇到,所以一開始沒有反抗,因此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不得緩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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