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婿款辯奉養 岳父母判還

【新唐人2012年10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2日電)曾姓男子控告岳父母多年來陸續向他借了新台幣256萬元,卻始終不還。岳父母辯稱錢是奉養費,但法院判岳父母必須還錢。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曾姓男子主張,岳父母自民國90年至92年間多次透過妻子向他借款,前後借了256萬元。他顧及情誼,透過妻子私下向岳父母要求還款,但多次催討,岳父母卻不理會。曾男並提出岳父母所簽的借款證明文書,證明雙方借貸關係。

但曾男的岳父母辯稱,在女兒婚前及婚後確實向女婿拿過錢,但都認為錢是女兒與女婿的奉養費,女婿所提的證明文書不是借據,這份文書只是用來證明對娘家有「貢獻」。

法官傳喚曾男妻子作證,她說婚前母親以被倒會、弟弟要創業等理由,陸續向丈夫借款約200萬元,婚後又陸續再借50多萬元。證明文書是她要求父母就這些錢的往來立個證明,從來沒有說那些錢是孝敬父母的錢,也沒跟父母說不用還。

台中地院審酌各項證據後,認定雙方是借貸關係,判岳父母必須償還女婿25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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