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是滋生腐敗恐怖分子的沃土

【新唐人2012年9月24日訊】近日中國訪民鄭大靖將他向十八大的陳情投書本台,揭露中共的腐敗。全文如下:

為迎接中央「十八大」 會議的召開,我謹此以因反腐敗而遭到非法關押,受酷刑,子女受教育權被剝奪,株連家人的事實經歷,向世人揭露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政府腐敗恐怖分子犯下的滔天罪惡,向十八大黨代會「獻禮」。

我本人叫鄭大靖,是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人,原是中國銀行湖北省十堰市分行鄖西縣支行職員,於2000年撤銷鄖西縣支行時,被強迫買斷工齡失業,從此將單位分配的住房加固改造成門面房經營,以維持一家人的生計。

2004年5月,原單位中國銀行鄖西縣支行分配給7戶沒參加房改房的住戶,突然遭到黑社會柯尊春、辜漢文僱請30多個地痞,以他已購買了我們7戶住房及單位所有房產和土地,而強行拆房,並打傷家屬,報警後才停止暴力行為,從此被迫陷入司法腐敗的泥沼。

中國銀行鄖西縣支行的房產和土地資產達一千多萬元,2003年5月16日被新任中國銀行十堰市分行行長楊德會、副行長王浩,為收受賄賂,非法將下屬原鄖西縣支行所有房產、土地和分配給職工的生存住房,這一千多萬元的國有資產,不按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不經評估,公開、公平、公證拍賣,暗箱操作,違法只賤賣96萬元,買賣合同上的買主是個體戶汪業剛簽名,而真正買主是鄖西縣交通局副局長兼鄖西縣運管所所長汪傳炳,汪傳炳將這筆資產買到手後,因其是國家公務員身份不便於和我們單位職工住戶打官司,就將鄖西縣支行臨南大街的8間(原支行營業大廳和中心儲蓄所)440多平方面的門面房摘下,剩餘的資產作價115萬元轉手賣給黑社會柯尊春、辜漢文,柯、辜二人自恃與時任鄖西縣縣委書記盧富昌的密切關係做後台,才膽敢僱傭地痞實施暴力強拆強佔我的合法生存住房。

當柯尊春、辜漢文無法實現暴力強拆強佔目的後,我們7戶中行住戶鄭大靖、劉詩海、徐建沒、王策武、文彩霞、付開菊、王海英,以依法享有房屋優先購買權為由,向鄖西縣法院起訴,十堰市中級法院為了刁難我們的訴求,我們7戶原告和訴訟標的物(房產和土地)都處於鄖西縣,卻將該案指定到十堰市茅箭區法院審理。

2005年10月12日,十堰市茅箭區法作出(2005)茅民初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書,以7戶原告「自2000年 同十堰中行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後,身份轉變為非單位職工,其對所居住的房屋無所有權,也無證據證實他們同房屋產權單位有房屋租賃關係,因此,鄭大靖、劉詩 海、徐建設、王策武、文彩霞、付開菊、王海英要求確認十堰中行同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和土地轉讓合同無效,自己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沒有事實依據,也無證據證明,該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十堰中行和柯尊春、辜漢文的辯稱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鄭大靖、劉詩海、徐建設、王策武、文彩霞、付開菊、王海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元,其他訴訟費用210元,合計560元,由7名原告負擔。」

針對十堰市茅箭區法院的枉法判決,上訴人鄭大靖指出,擔任該案審判長何新,審判員王愛武,代理審判員劉海清,代書記員蔡岫君在本案判決中存在嚴重執法犯法行為,針對其枉法認定,提出以下答辯:鄭大靖等7戶中行職工,雖被強迫買斷工齡,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中行分配的生存住房是撤行時遺留問題,並且撤行小組親自向鄭大靖承諾:「單位都不存在了,分配的住房向 省行匯報後,作價賣給你們,不能說沒有了工作,還能沒住房?這是中行應解決的問題和責任。」單位存在時,我每月向單位上繳的房租和水電費都是直接從工資表上直接扣除,就此證據,我方代理律師向茅箭區法院申請調取工資檔案證據時,茅箭區法院以十堰中行將檔案丟失為由否定,那麼,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對因不利於己的證據而拒絕提供,法院視同為真實證據。原任中國銀行鄖西縣支行行長提供的有力事實證據,法院不予採信。極為惡劣的是,茅箭區法院這伙執法敗類,竟然將本案轉手倒賣的,並經過明顯偽造的非法買賣合同證據,認定為合法有效的買賣,本案關鍵證據都是假的,這些法官卻睜著眼睛說瞎話,案件判決結果,自然沒有公正性。

一起特大國有資產被腐敗分子和黑社會共同瓜分一案,就是在法院這伙執法犯罪分子何新等敗類的操作下,被「合法」化。

我們7戶原告接到茅箭區法院枉法一審判決後,於2005年10月30日向十堰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5年12月9日,十堰市中級法院審判長龍蘭英、審判員毛克鴻、代理審判員王洋振、書記員耿紀和作出(2005)十民終(2)字第81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鄭大靖等七人負擔。」

我們7戶原告收到十堰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書後, 又馬上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申請, 至今不給任何答覆。2006年3月,鄖西縣法院以執行十堰市中級法院(2005)十民終(2)字第812號生效判決,強行將我一家唯一生存住房執行給黑社會柯尊春。

就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黑社會柯尊春、辜漢文對7戶原告釆取暗中威脅辦法,收買和瓦解6戶原告,放棄申訴權力,矛頭對準我鄭大靖一人,並放出狠話說,我告到哪兒?他可用錢買通到哪兒?

由於我存在對當今社會腐敗問題認識的低估,且過於相信中央領導提出依法治國,懲治腐敗的講話,才使我陷入上訪不歸路,險命喪黃泉的苦難生活。

2004年9月,當我依法逐級上訪到北京後,鄖西縣政府以縣委書記盧富昌、副縣長王太寧、政法委副書記雷顯朝為首的一夥腐敗恐怖分子,開始以回當地解決問題為由騙回當地就不管了。後來,我一家人拒絕回去,堅持在北京上訪控告時,縣委書記盧富昌指使公安又多次進京綁架,以莫須有的罪名栽贓陷害,拘留,關黑監獄施酷刑的殘暴手段進行迫害。

2006年6月21日,腐敗恐怖分子盧富昌指使鄖西縣公安局對我捏造罪名,以我在北京非法遊行示威等罪名,非法拘留5天后,我向十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2006年9月4日,十堰市公安局作出十公(十法)復延字【2006】第00008號行政復議期限延長通知書,以「本機關經審查認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認法》第31條的規定,決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30日」2006年9月27日,十堰市公安局作出十公複決字【2006】第000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法秉公作出「現決定撤銷鄖西縣公安局2006年6日21日以西公行決字【2006】第0013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給予鄭大靖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當我於2006年6月26日拘留期滿後,鄖西縣公安局和政府工作人員又到鄖西縣看守所將我直接挾持到城東酒樓2樓房間囚禁,一天晚間,一位縣政府良心人士悄悄去告訴我說,盧富昌還要更進一步對我報復陷害,可能要對我判刑。於是,我在7月4日趁天下大雨逃跑。我逃跑後,鄖西縣副縣長王太寧在將我妻子曹祥珍和7歲女兒鄭霖鑫作為人質,由囚禁的城東酒樓轉往寺溝黑監獄中集中關押時,威脅說:「你們上訪是和我政府作對,是拿雞蛋碰石頭,你告到胡錦濤、溫家寶那兒,又頂屁用,解決問題還在我手上,我政府有的是錢和人給你耗,你耗不起。」由此充分暴露出鄖西縣政府這伙恐怖分子的險惡用心和目的。

2006年7月4日晚,我妻子曹祥珍和正在上小學二年級的女兒鄭霖鑫被從囚禁的城東酒樓又轉往寺溝黑監獄中關押65天,遭毆打和生活折磨,直到9月19日,曹祥珍按政府要求寫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後,才得以走出人間地獄。

2007年3月15日,鄖西縣公安局再次將我從北京綁架回鄖西縣,直接關押進專為鎮壓訪民的寺溝黑監獄中,4月16日夜1時許,我趁看守幹部喝醉酒昏睡之機,趁夜逃跑到陝西、四川躲避圍追堵截。

2007年9月7日早8時許,鄖西縣政府再次派出大批公安進京對我守候抓捕,當日下午2時許,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王繼勳(現任鄖西縣看守所教導員)將我反背戴上手銬,又用安全帶繩索捆綁到坐位上,從北京押送回鄖西縣,9月8日上午9時許,車到鄖西縣公安局,解開我身上捆綁的繩索時,我在這19個小時,行程2千多里路途中,已渾身僵疼,雙腿無法站立行走,公安人員將我架上公安局一間審訊室審訊一天。

到了晚上,將我由公安局辦公樓6樓審訊室押到一樓值班室,再次用另一副手銬將我雙手固定到值班室離地一米多高的牆壁上的一個固定鐵環上整整一夜。直到第3天上午11時許,警察把我押送到鄖西縣寺溝鄉煙草站,這處曾關押過我一家的黑監獄中,才為我打開手銬。

這就是我被鄖西縣公安局匪警,非法綁架長達52小時中,不給吃喝、不准休息、被戴上刑具,還被捆綁毆打的酷刑經過。

鄖西縣公安局按照鄖西縣縣委書記盧富昌這個腐敗恐怖分子的旨意,向上報批要勞教我,但沒得到十堰市公安局局長萬學斌的支持和批准,腐敗恐怖分子盧富昌就將我關押到私設的黑監獄中長達一年零3個月,期間安排刑滿釋放犯王軍、李斌、韓斌及公安鄧和敏對我毒打。遭受這些酷刑後,使我現留下時常頭痛難忍,左下磨牙被打掉一顆,前上門牙被打壞死一顆的後遺症。由於長期遭受酷刑毒打、精神上摧殘、生活上的折磨,使我在黑監獄中患上高血壓、反流性雙斑樣食管炎、十二指潰腸、雙腎結石等各種疾病。

2008年10月上旬,鄖西縣政府在將我押送到鄖西縣中醫院檢查出以上疾病後,相隔不到10天,又將我送到鄖西縣醫院檢查,還是確診為以上多種疾病後,才將我押送進縣醫院,但只交1000元錢押金,第3天人民醫院以我欠賬為由,把我趕出醫院。這就是鄖西縣政府一夥貪官禍害我的罪惡事實。

將我趕出鄖西縣醫院後,鄖西縣幾位訪民知道我身無分文,就每人送給我100元,共資助我700元錢。鄖西縣公安局於2007年9月7日在北京抓捕我時,搶去我的財物和身份證都扣押不還,在鄖西縣公安局押的第二代身份證也不給。我只好於2008年12月1日離開鄖西,趕往北京,繼續控告鄖西縣政府這伙腐敗恐怖分子,但至今無果。

本人於2010年4月10日,以「湖北十堰市中級法院是腐敗恐怖分子和黑社會的保護傘」為題,列舉事實揭露後,十堰市中級法院在2011年第3期總第25期《十堰審判》期刋上發表「鄭大靖因與中國銀行鄖西縣支行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不服法院判決上訪。2006年以來,鄭大靖進京非正常上訪就達33批50人次,上訪滋事地點主要是天安門、中南海、東交民巷、駐華使館區等敏感地區,並且在北京多次串聯其他地區人員上訪,與境外反華勢力相勾結,在境外媒體非法散佈中國政府侵犯人權,政治腐敗等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互聯網上刊載了大量鄭大靖的上訪信息及跟帖、為了對鄭大靖實施打擊,鄖西縣公安局立案報請十堰市勞教機關擬對其實施勞教,並赴省溝通。但省勞教辦聽取匯報後未予批准認可。市『集處辦』通過『省集處辦』再次向省勞教辦發出勞教建議同樣無果。」由此看出十堰市中級法院羅列我那麼多刑事犯罪行為和罪名,卻不敢立案開庭審判。

我本人和妻子兒女被逼漂泊進京上訪長達8年,從未受到過北京市公、檢、法的任何處罰,不知十堰市中級法院給我羅織的罪名是從何而來?

我所點名控告的政府貪官,法院和公安執法隊伍中的執法犯罪分子中,沒有哪一個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沒有哪一個不是共產黨基層的領導幹部,沒有哪一個不是禍害人民、危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可是這些人不僅得不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追查,他們還不斷陞遷,權力越來越大,他們的腐敗利益集團更加堅不可摧,這些大權在握的腐敗恐怖分子,不僅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生命安危,而且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導致民心向背,不得人心的結果。

因此,我在中央即將召開黨的「十八大」之際,我希望黨代會的代表們從國家利益大局出發,實施政治改革,清除腐敗,改革司法體制,徹底清算執法敗類,才能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滅政府中權大於法的腐敗恐怖分子,保障公民人權不受侵犯。

值此中央即將召開黨的「十八大」前夕,上無片瓦,下無寸土,死裡逃生的維權公民鄭大靖向入會代表傾訴冤屈,表達訴求,提出誠懇建議,期待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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