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禁任建築師 須經認定

【新唐人2012年8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明訂罹患精神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醫師諮詢,並認定不能執業者,不得任建築師。

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建築師;已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內政部表示,相關規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提出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明訂,「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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