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藏卷未登載 一審8年

【新唐人2012年8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13日電)前桃園地方法院常姓書記官因未確實登載判決案卷,導致判決確定的當事人無須執行,一審被判8年徒刑。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表示,常姓男子原本在桃園地院擔任刑事記錄科的書記官,負責法庭筆錄紀錄、裁判書正本製作、結案卷證處理等刑事審判的行政業務。

法院表示,常姓男子依規定應將裁判確定的案卷進行登載,並於裁判確定後10日內,將不得上訴的案件移送執行;若當事人提起上訴,也須將上訴案件函送二審法院。

常姓男子為規避法院研考科後續稽查,從民國91年10月起,基於登載不實犯意,未完成送卷程序,使得稽核單位無法進行程序管考、追蹤。

法院表示,常姓男子因未能確實登錄,造成多人原先應受判決執行,因為時效過期而無法執行,足以損害司法確定判決的威信。

桃園地院審理後,將常姓男子犯行各依偽造文書論罪,判決應執行8年徒刑。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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