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掏空判刑 林蔚山:不能接受

【新唐人2012年6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9日電)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案,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判他4年6月徒刑;林蔚山晚間發出聲明稿表示,深感遺憾,完全不能接受。

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新台幣17億餘元,挹注個人投資通達公司虧損,板橋地院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公司法等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林蔚山聲明稿指出,對判決結果深感意外及遺憾,認為自己是受騙的被害人,指法院不能以他事後投資失利的結果,就認為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及行為。

林蔚山表示,非常珍惜祖父一手創立的大同集團,絕不會做出損害大同利益的行為,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盼司法正義能實現,早日還他清白。

大同公司也發出聲明指出,「相信董事長的清白,支持上訴證明其清譽」,並說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此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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