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舉報法官勾結清算組侵佔國有資產

【新唐人2012年6月24日訊】《破產法》第24條、最高院《破產案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23、24、25、26、33、34條對「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不得擔任管理人」做出禁止性規定。《規定》與省高法《七條禁令》中還明確了「嚴禁違反迴避規定」和以下人員不得違法擔任管理人:

1、在一定時期曾經濟犯罪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葉光曾受賄、被市紀委查處)。

2、曾經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鄭憲光:林化廠破產法人;現為國投公司職員)。

3、三年內曾與債務人有財務雇傭或服務關係(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就是該關係)。

4、曾是債務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國投公司占股42%,比其他股東高200倍)。

5、還指定破產企業另一股東擔任債權人主席(全偉基:選舉時只18人舉手,謊報超半數)。然陳勇、王敏違法指定以上人員擔任「福安酒廠」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撬門竊走(法律規定應辦理嚴格移交手續)會計帳本,大肆銷毀收入憑證、篡改帳目:將資產超過債務數十倍的國有企業,造假成「資不抵債」(謊報尚差5205.26萬)中飽私囊。暗中私收欠款數千萬。已發現隱瞞、偷逃銷售、現金收入1540萬元(附上明顯的證據:酒渣銷售現金540萬、銷售提貨聯1000萬的會計原始憑證各一張,並附清算組負責人李榕林承認的「帳上無該款」的書面簽字一份)。還狡辯「他小金庫的錢」,可以不上帳。

我們多次對其指導清算「收入不上帳」的行為提出質疑,陳勇、王敏07年接案至今,有悖「一絲不苟、紮實嚴謹的司法良知」承諾。指使鄭憲光、湯樂新多次篡改帳目(但掩蓋不住貪污、侵佔的真相),並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銷毀會計憑證中國家批文,篡改職工集資(附:在會計憑證中撕毀的國資委批文及造假明細一份),採取法律禁止的「部分先償」手段來轉移資產,既坐地分贓、又擠占清償款,一箭雙鵰。簡直是對法律的褻瀆與玷污。致使本應公開、透明的破產真實帳目,至今未公布。因此,懇請為維護法紀依法查辦!挽回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附:聯名簽字及被毀滅的部份原始憑證及證據、及一個會計對破產清算內幕自述於後供查

舉報人:陳幼生6635116 李小夫18959360699
郭家祥13599807348

2012年5月13日

背景:酒廠破產前,被舉報人(葉光、鄭憲光、湯樂新及民二庭法官)早將原帳中(原資產超過債務幾十倍、造假成「資不抵債」)資產縮小、造假擴大債務(無中生有地謊報了酒廠欠被舉報人單位2700萬等假帳,並隱瞞占股42%的股東身份),謊騙:以廠房變更為商住用地及設備全部拍賣變現,用以安置職工和清償債務,還差5205.26萬元。

07年陳家東書記被騙,簽出了:由政府負責將廠房變更為商住用地供他們拍賣用以安置職工和清償債務的承諾;

清算組成員欣喜若狂,公布要在本年內結束破產。將38畝多廠房造假評估為3000多萬,並陰謀將事先已在帳中隱瞞下來的3000多萬欠酒廠的應收款,暗中陸續收入私囊,謀划利用職便串標買下該廠房,待升值到數億元時賣出私分。沒料到所隱瞞收入及私收欠款等違法事實及證據敗露,因此07年無法結束破產程序。

09年,李轉生書記發現了陳家東書記被騙,英明做出了「由政府收購該廠房,經清算組全額上報職工安置(包括社保、醫保、費用)及清償債務總額,政府全額足數撥款的決定」。徹底摧毀被舉報人私收欠款、利用職便串標買下該廠房的陰謀。

之前,被舉報人曾揚言:均以假帳手法,在福安破產過30幾家企業,都(侵吞資產後)做到債權人0清償,從未失手。這次疏忽的原因:以前的債權人都是公家、私人很少,沒人去找帳;這次多是私人,帳沒做好被發現,搞得很被動。現在不僅廠房沒拿到,連收入腰包的欠款3000多萬,舉報人還來爭。要出手段讓債權人0清償,才能平息以前30幾家破產企業的職工和債權人沒話講。

因此被舉報人喪心病狂地蓄意採取拖交各項保險金、利用保險金逐年上交標準提高、來擠占清償款。又毀滅國家批文和會計憑證,採取違反法律明確禁止「先償部分債務」的手法來轉移資產,把政府撥款用光,達到0清償的目的。

繼而用攻守同盟,抵賴隱瞞私收的3000多萬應收款、銷毀會計收入憑證、拒絕體現真實帳目的罪惡行徑。幸參与清算的會計已經在銷毀收入憑證過程留了一手,足供體現真實帳目。所以被舉報人六、七年來真實帳目不公布,一直翻來覆去的篡改,但仍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

舉報人深知他們的用意,提出條件最終歸納兩點:1、另加500萬元給他們三人體現真帳;2、陳幼生等的配合他們體現真帳。葉光等曾「清廉」地蓋上大公章答應在陳幼生等的配合下體現真帳,之後卻用3把大鎖鎖住帳證,阻止體現真實帳目。這難道還不夠說明問題?

對破產程序未依法清算、毀滅大量帳證的補充建議

《破產法》對破產清算的初衷:旨在審查財務漏洞,挽回經濟損失;決非放任國有資產在財務上被違法偷逃而不予追究。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豈不成一紙空談?所有確實被違法銷毀的帳證,不管是清算組所為、還是林斌所為,清算組都應根據現存帳證,對審查、體現、還原帳目的真實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否則,07年清算組列走了佔總額百分之二十幾(772.3萬元 + 5萬元「債權」)的破產費用究竟什麼用途?

假如清算組成員仍冥頑不化,堅持以「林斌銷毀的、不能體現真帳」為借口,繼續負隅頑抗,拒絕體現真帳。敬請貴領導責成清算組請教陳幼生等,可以教他根據現存帳證數據體現真帳。
特向貴領導提出幾點建議供考:

1、清算組必須承認:之前清算審計報告(完全有悖帳款一致、帳證一致、帳實一致、帳表一致的會計起碼要素),酒渣收入及銷售單據(第三聯)業務發生的帳證確實不完整,甚至後項(第三聯)被毀滅地一張不剩。導致舉報人不慎丟失第三聯后,不能與原帳核對補回(之前不慎丟失均可補),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清算組應承擔憑證滅失的責任,保證遺失單據的核對補領。

2、對破產企業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法律明確規定應入帳的部份,應責成其入帳體現;即使清算組成員因秉性道德敗壞、已經喪失了起碼的執業道德底線,而決定了這夥人非侵佔國有和他人財產不可的話,那也只能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應入帳的空子上我們退一步,讓他們鑽部份法律的空子。但強調法律有明確規定該入帳的應入帳體現!

3、對清算組毀滅職工配股集資60萬等項的會計憑證,應承擔法律責任!

請嚴加查處,千萬別讓其陰謀得逞:(葉光等的陰謀——虛列田書記及各部門領導形式上挂名參与管理人、清算組,不讓知道內情、錢到手后,把責任推卸給他們。上級來查——讓未參予清算、毫不知情的李榕林去頂罪;以後職工和債權人來罵——就說田書記是最高領導,要罵就罵田書記)

注:被舉報人如有否認,請求當面對質,不必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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