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住滿6月才有投票權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一般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資格一致化,有選舉權人一律必須居住滿6個月,才有投票權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有選舉權人在選舉區內需住滿6個月,才可以擁有投票權,但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則規定,有選舉權人在選舉區內住滿4個月,就可以擁有投票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等人認為,立委與總統合併選舉,產生很多法令適用上的困擾,因此提案修法,將有選舉權人在選舉區內,一律規定需住滿6個月才擁有投票權,內政委員會初審時也達成共識。

另外,李俊俋與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都提案,將政黨獲得競選費用的補助金門檻,由現行得票率5%,降為2%或1%,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認為,應該維持現行的5%,朝野沒有達成共識。

由於全案有多處沒有達成共識,因此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宣布,全案完成初審,但送交立法院院會處理前,還需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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