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勝文槍擊案偵審大事記

【新唐人2012年5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11日電)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國民黨中央委員連勝文槍擊案,今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槍手「馬面」林正偉有期徒刑24年。全案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99年11月26日,連勝文參加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選前之夜遭槍擊、臉頰中彈,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黃運聖遭流彈擊斃;警方當場逮捕槍手林正偉。

–99年11月27日,板橋地檢署複訊後,認定林正偉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涉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99年11月29日,林正偉落網時稱當時他原本要槍擊的對象是陳鴻源,因為他不連勝文是遭誤擊。檢方首度以證人身分,傳喚陳鴻源與他的父親陳明雄,調查林正偉與陳家有無土地與財務等糾紛。

–99年11月30日,檢方以證人身分訊問連勝文,了解槍擊過程,與槍手相對位置等相關案情。

–100年1月21日,板橋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林正偉鎖定陳鴻源,卻誤擊連勝文,流彈並造成1死,依殺人、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林正偉,並求處極刑。

–100年2月15日,板橋地院首度開庭,林正偉說目標非連勝文,且只想持槍恐嚇,是拉扯間誤觸扳機,強調無意殺人。

–101年4月19日,板院召開延押庭,認為林正偉羈押理由仍未消滅,第7度裁定延押2個月。

–101年5月11日,板橋地院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等罪,判林正偉有期徒刑2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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