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振洲:再論吳英究竟該不該判處死刑

【新唐人2012年2月7日訊】浙江「億萬富姐」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引起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也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融資、金融壟斷和民間資本出路等展開了一系列爭論。

一個普通的案件何以能迅速演變成為一起法治事件,蓋源於人們對法律公正的普遍關注和關切,也源於人們對法律公正的憂慮和懷疑。在「吳英案」問題上,一場有關法律、金融、投資和經濟領域的現實糾結正襲擾著中國社會和中國人,即使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企業家也難統一觀點,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和制度的思索。

關於吳英,曾是浙江東陽的一個傳奇,這個1981年出生於東陽農村家庭的她,2003年用2萬元開辦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同年4月開辦理髮休閒屋,同年10月開辦東陽韓品服飾店;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後注資人民幣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七家企業,可謂崛起速度驚人。

也正是由於此,吳英也成了當地媒體關注的對象,義烏、東陽等地民間資金爭先恐後流入吳英集團,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這一年,吳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為中國崛起最快、最年輕的女富豪。

接下來的事情就順風順水了,短短半年時間吳英就先後註冊了眾多公司,集資達到了7.7億元,至案發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鑑於被告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這也就是浙江省高院判處吳英死刑的判詞和依據。

從民情上講,吳英集資7.7億元,多數來自民間資本,現在被她亂投資和揮霍,很多人都血本無歸,真是民憤極大。但是,任何人也應該知道,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即使硬通貨黃金。世界上沒有只掙不賠的買賣,也沒有只賺不賠的投資。當初願意給吳英投資的人,是看上了吳英的盈利,而非看上了吳英的賠本生意。現在吳英賠了個底兒朝天,能怨吳英嗎?依我看完全怨自己。如果你當初不看好吳英,或者說不是想發財,會把錢借給吳英這個「騙子」嗎?就此事來說,吳英並沒有強迫任何人來到自己公司投資,而是很多人主動來投資,自己看走了眼。這又能怨誰呢?

民間借貸,應該說我們國家古已有之,現在對於民間借貸也沒有全部加以禁止。一般來講,民間借貸多利息高,利滾利,對借貸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受害人多為借貸人,而非放貸人。如果利息過高(國家規定不能高於規定貸款的3倍)就被視為非法。我不知道吳英當初借貸時承諾的利息是多少,反正不會低。如果僅僅從這方面講,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的偏偏是那些放貸人,而非吳英。現在貸款收不回,如果吳英被處決,就等於欠債人滅失,對收回本金更為不利(如果政府用財政還款就是非法的)。

法院審理認為,吳英的行為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我這裡真的不明白了,什麼叫民間借貸,什麼不叫民間借貸?請看事實:吳英辦千足堂、汽車租賃等店時,註冊資金僅14萬元,已經向俞亞素、徐玉蘭等人以每萬元每天30到50元為回報大量借款,遠遠超過民間借貸利率。是啊,吳英的借貸超出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但是放貸的又是誰呢?在此事上,應該追究法律責任的偏偏不是吳英,而是俞亞素、徐玉蘭等放貸人,這樣的利息不是逼人太甚嗎?現在放貸收不回太正常了,世上哪裡見過如此高的投資回報率呢?至於法院所說的「吳英所成立的公司均無法在短期內產生效益,個別經營活動贏利極少,大多數是處於虧損的狀況」就更正常了,無經濟效益或無法在短期內產生效益,只能說明吳英投資不慎或者投資失敗,或者說投資眼光不佳。但哪一個投資者能保證投資百分之百成功呢?如果有人敢保證投資百分之百成功,那一定是騙子。

另外法院還說:「在明知自己沒有投資和經營能力,盲目投標江北地塊,造成定金1400萬元被沒收,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近2000萬元,用集資款買的價值一個多億的珠寶,為所謂的拉關係隨意付給他人130萬元。」勿用再說了,「成則王侯敗則賊」,如果吳英投資成功,一切光環都可能戴到吳英頭上,肯定還能給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幹幹。這就是中國時下做派、做法、作風。如此還侈談什麼法律公正!

我一不和吳英沾親帶故,二也根本不認識吳英,三更無需同情吳英。但是就吳英被判處死刑怎麼覺著也不是味道。那麼多的貪官應該判死刑而不判,一個小小平民就因為投資失敗便被判處死刑實在不公。吳英如果是一個國企老總投資失敗了呢,能不能也判處死刑。在這裡只是一個葬掉的是借貸國家的錢,一個葬掉的是借貸個人的錢而已,沒有本質差別。這也就是我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理由。

2012.2.7於美國北卡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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