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聖祥:吳英死刑給民間借貸套上極刑枷鎖

【新唐人2012年1月20日訊】這是一個人們等待已久卻意外來臨的判決,但結果也許並不特別意外: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1月19日《新快報》)

  
吳英以及她的本色集團,從一夜成名到一夜垮塌,5年時間過去後,該案已成備受國人關注的標誌性案件。吳英死刑已幾成定案,但其對審理近年密集爆發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示範效應,對生生不息卻又如履薄冰的民間金融的影響,及其引發的司法爭議,其實才剛剛開始。
  
曾經,吳英迎來過很多次可以免死的曙光,但到最後一切都是南柯一夢。去年,刑法修正案取消的13項死刑中,就有5個是金融類的犯罪,但是並不包括集資詐騙罪;吳英也曾寫下萬言書,並先後檢舉17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希望通過立功表現爭取寬大,可惜換來的並不是立功免死,反而成為「吳英必須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在吳英案中,當年那些高利貸放債的,很多都是當地公務員,他們非但沒因放高利貸而犯罪,反而陞官了。
  
吳英案在法律界引起的爭議一直很大。吳英有為數不多的特定放貸對象,這幾個對象有許多下線,吳英案因此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認定條件。吳英的借款行為其實是浙江非常盛行的民間借貸,這種借貸行為今天依然在大面積進行,並以去年轟動全國的老闆跑路事件作為典型代表。溫州官方文件證實,當地民間借貸規模在1100億元上下,佔民間資本總量的六分之一左右,相當於全市銀行貸款的五分之一。
  
與吳英當年被抓時本色集團正如日中天不同,去年很多老闆跑路甚至跳樓,所直接造成的影響顯然更為惡劣。可是,如此瘋狂的高利貸,卻沒見抓幾個人。高利貸風波中的那些老闆,「犯罪情節」幾乎跟吳英沒有區別,但吳英面臨死刑,他們卻在被政府救助。如果民間借貸的確屬於非法集資,那麼各地政府正在救助的那些老闆,其實一個都不該獲救。反過來,如果吳英被判死刑確屬罪有應得,那麼還應有多少民間借貸應該接受審判呢?
  
吳英在她的「萬言書」中說:「我即使真的想騙,要是背著這麼多沉重的房子,比蝸牛爬還慢。我借錢只是想經營企業,做自己的事業,做自己想做的事。雖然我有錯,錯不至於犯法,更不至於死罪。」吳英當年的借款行為,畢竟是主要用於經營實業,不應簡單粗暴地一律認定為詐騙。而且,吳英「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短短一年多時間就能還完一半欠款,如果本色集團不是突遭查封並被賤賣,讓其經營到現在的結果又會怎樣呢?
  
吳英被判死刑,受影響最大的無疑是生生不息卻又如履薄冰的民間金融。去年,溫家寶總理在考察溫州老闆跑路潮時強調:「民間借貸之所以阻擋不住,就是因為民營企業有需求,而金融機構又不能滿足。正門開得不大,那旁門就要開。民間借貸要規範管理,防範風險;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需要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就不讓它發展。」可是,在金融壟斷背景下,民間借貸距離死刑的距離,也許只是警方的一個突然行動。試問,誰敢冒著殺頭的危險去從民間借錢呢?這個意義上,吳英被判死刑,無異於也給民間借貸套上了極刑枷鎖。

文章來源:《華聲在線》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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