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發行公司債 條件放寬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放寬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公司債,但若公司債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使用,國營事業負責人可處2年下有期徒刑。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時表示,有鑑於國營事業因為配合政府穩定物價政策,未能調高產品價格以足額反映成本,造成連續多年營運虧損,導致無法發行公司債,影響資金籌措,也不利於重大投資計畫的推動,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的公司債,不受公司法其他規定限制,但相關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等,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

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時,可處國營事業負責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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