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修正 私人飛機不得拒檢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強化航空保安措施,鼓勵行為人在被發覺違規前主動提報。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的外籍航空器,機長不得拒檢,否則開罰。

隨著全球化趨勢,商務人士搭乘外籍自用航空器來台經商或考察需求日增,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外籍航空器經交通部許可,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的外籍航空器的各項人員、設備及其有關文件。機長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同法規定,若違反規定,機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第81條規定,開放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從事非營利性的飛航活動,及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時,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另外,為強化各單位航空保安措施及防止非法干擾事件發生,該法增訂主動提報未發覺的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以鼓勵行為人在被發覺違規前主動提報。

交通部表示,民用航空法修正後預期的效益包括開放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兩點間飛航,對於國際企業主及高階商務人士搭乘自用航空器來台經商、考察,有利於在境內多點停留的需求。開放受政府委託辦理業務的法人團體得租用外籍航空器。

交通部指出,為消弭航空保安潛在危險因子,鼓勵自我提報措施,使民航作業單位藉由該機制強化飛航安全,並減少因擔心受罰而產生隱瞞的情事,因此,民用航空法第112條之4規定,違反航空保安規定,未被發覺而主動提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規定,防止非法干擾事件發生。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