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榮洲有罪 掌紋自白是關鍵

【新唐人2011年12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2日電)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許榮洲3次自白幾乎與事實接近,掌紋經鑑定後確實與許榮洲相符,今天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榮洲有期徒刑18年。

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遭判死刑,全案經監察院於民國99年間糾正,法務部指示檢方重啟調查後,轉而起訴另一名涉案人許榮洲

判決書指出,民國85年前空軍士兵許榮洲上完莒光課後,見謝姓女童獨自在交誼廳椅子上看電視,將女童強抱至福利餐廳廁所內猥褻,導致女童腸部撕裂傷,血液噴灑至便盆。

許榮洲見女童因疼痛而喊叫,再以手摀住女童口鼻,導致女童窒息死亡。許榮洲將女童屍體從廁所牆上釘有兩根橫隔木條窗戶中塞出,女童掉落地面後,頭部撞擊水管。

許榮洲接著將女童衣物藏在垃圾桶底部,清洗廁所地板、窗戶與牆面,再繞到屍體棄置處,取路邊的木板、樹葉覆蓋屍體。之後由於理髮部員工發現水壓變小,通知水電班值班士兵修理,命案才曝光。

法院審理認定,關鍵證物廁所牆上橫隔木條所遺留下的掌紋,掌紋指底區與拇指球區經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均認為與許榮洲右手掌紋相符;且掌紋經法醫研究所實驗後發現,掌紋沾有胺基酸,因此掌紋顏色很深,研判是沾有女童血液後留下。

法官認為,許榮洲在86年犯下台中保齡球館女童性侵案時有3次自白,且自白內容能清楚描述被害女童是穿著黃色衣服、黑色褲子、粉紅色內褲等;以及案發後,辦案人員始終遍尋不著女童衣物,許榮洲竟能正確指出女童衣物被棄置在垃圾桶底部。

法官認為,許榮洲自白指述的犯罪手法、經過、女童穿著、棄屍過程、血跡噴灑狀態及逃離路線,都與辦案人員現場勘驗結果相符,認定被告自白具有真實性。

法官審酌許榮洲屬輕度智能障礙,求學過程未獲良好教育,酌減其刑,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榮洲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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