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扁國務費因公支出

【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陳水扁的國務費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因公支出,扁及妻子吳淑珍被控國務費貪污部分,改判無罪。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國務費等案遭控貪污,法院一審時判2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分別判處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另將國務費、南港、洗錢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扁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珍則改判為11年6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從一審20年徒刑,改判為1年4月,減為8月,緩刑3年;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從一審16年減為6月。前總統府會計專員陳鎮慧則改判7月、緩刑2年。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全案大幅輕判關鍵在於扁、珍等人遭控貪污國務費的部分,改判無罪。

合議庭表示,扁將國務機要費的新台幣1億3300萬2010元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比檢方起訴扁貪污的1億453萬6390元還多,認定扁將國務費因行使職權全數支用完畢。

合議庭認為,既然認定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因公支出,也就無須論述國務費性質。

判決書中,以125頁詳列21項機密外交等支出的人、事、時、地、物,並交叉比對每份證詞,逐筆審核每張收據、支出明細、銀行匯款資料、水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款資料明細、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匯款單等,確認各項支出並未重複向會計核銷,且款項均用於符合國務費使用目的。

合議庭認定,扁將國務費因公支出的項目,包括M案美金5萬元;資助鄭南榕基金會新台幣500萬元;饋贈施明德及贊助施明德講座基金會450萬元;贊助「臺灣禮敬」活動250萬元;S案200萬元;資助全民公投催生新憲大遊行1000萬元;捐助中華文化復興總會2099萬8638元。

此外,還有F案3549萬5300元;W案美金9萬9703.95元;資助三二六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2000萬元;L案美金10萬元;FJ案2萬美元;餽贈陳坤泰結婚禮金新台幣10萬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贊助21世紀憲改聯盟200萬元;執行機密外交工作人員相關費用162萬4572元。

判決書中,也列舉陳水扁慰問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支出20萬元;饋贈劉導結婚禮金10萬元;D案美金10萬元;犒賞林錦昌、馬永成500萬元;J案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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