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出口管制 台放寬申請條件

【新唐人2011年8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16日電)為便利高科技產品出口,經濟部修正高科技貨品輸出入條文,將半導體光罩等產品輸出入許可證效期,從半年1次輸出,放寬為分批輸出,輸往4大出口管制組織國家,還可延長為2年。

輸出許可證延長2年的對象主要是針對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與澳洲集團(化學品為主)4大出口管制組織國家。

國貿局官員強調,這次公告放寬高科技貨品出口條件,並不適用於出口至中國大陸、北韓、古巴及伊拉克等風險較高的管制出口國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今天公布修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條文。

國貿局官員對中央社記者說,過去廠商申請出口受管制高科技貨品,必須在6個月內出口,且不得分批,只有出口至非管制地區且建立內部出口控制系統廠商、或是出口至非管制地區且半年內出口相同進口商、國家5次以上,才可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延長為2年。

國貿局官員表示,台灣電子類產品是出口大宗,例如半導體晶圓製造的光罩,屬於重複使用產品,每出口一次就必須要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增加廠商出口成本,決定放寬輸出許可證使用期限。

依據新修正條文第15條規定,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輸出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6個月,並得申請分批輸出。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輸出許可證效期限可以達2年:一、輸往同屬於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國家。

二、輸往非管制地區且出口人已建立內部出口控制系統。

三、輸往非管制地區且出口人持續在前半年內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相同國家或地區及相同進口商達5次以上。

國貿局說,台灣出口軍商兩用產品很多,除半導體晶圓製造光罩外,也包括工具機、機體電路與資訊安全等,放寬申請規定後,可有效降低廠商出口成本,增加國際競爭力。 1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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