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求助求救信

【新唐人2011年7月28日訊】

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

我叫王艷:女.住香港觀塘區。(原住湖北省南漳懸)

求助事項如下:

一、 湖北省南漳懸清河區強行違法收回家裡耕地九年未得到補償。
二、 因土地申訴2005年10月10日及2006年5月3日突發兩次交通事故,依法處理,賠償損失。
三、 2006年6月22日依法維權被行政拘留10天,7月2日非法拘禁56天,8月28日勞動教養一年。
四、 2009年7月8日政府邀請回鄉解決問題,當場被打斷四根肋骨。
五、 2010年3月9日及2011年6月28日,南漳縣公安局在北京接求助人王艷回該縣,兩次非法拘禁14天。

事實與理由:

1. 本人弟弟王群1999年3月30日與村委會簽定11.2畝耕地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2001年底被村書記強行收回種樹,造成弟弟無地耕種。本人多次申訴,在2009年6月3日正式歸還土地,至今未得到補償。

2. 第一次2005年10月10日本人全家包車探親,被收土地的書記堂弟開車撞傷全家人,6人輕傷,1人傷殘。第二次2006年5月4日該懸交警陳斌在京接訪,駕鄂F8108警車,給本人帶上手銬,押上警車,走到河南省唐河懸翻車,使本人多處受傷,至今未得到賠償。

3. 2006年6月22日,該懸信訪局長賈方雲打電話叫本人去解決問題,到後,把我關在信訪局局長辦公室幾個小時,有幾個男人把我按住不準走。後押到城關派出所,多人逼我簽字,我被強行拘留10天(2006年6月22日至7月2日)。同年7月2日,該懸清河區辦公室主任 (頤強)帶領數人,強行把我從看守所押往該區賓館8202房間,派16人看守,非法拘禁(2006年7月2日至8月28日)56天。同年8月28日該縣警員吳存東和該農場主任頤強宣佈對我勞動教養一年。隨后在該縣非法使用戒具給我帶上腳鐐,一直到武漢勞教所,中途不給我吃飯喝水,不準上衛生間。在2009年6月30日湖北省南漳縣公安局召開不公開聽證會,其認定對我勞教一年的證據,是三份接訪通知單,顯然違法。

4. 2009年7月8日時許,我去拿聽證會結果,在湖北省南漳縣公安局內出來不足200米時,被4個不明身份(後查知為:馬藝霖、柏林、何德威四人均為該武安鎮人)的男子圍攻歐打造成我輕傷。事發後,刑事被告杜平,男,(住該縣清河區一場9隊),多次給我打電話稱歐打我經過,(通話錄音己製成光碟,交公安機關)。據本案詢問筆錄及我到該縣公安局,檢察院查知如下事實:該縣清河區書記劉建華,副場長顧強,請該老闆吳傳璽(住清河區黃清路11號)給杜平3000元,叫歐打我,杜平又請武安鎮馬藝霖,馬又請余浩、柏林、何德威四人,由方超(原清河農場派出所司機)駕鄂F61268桑塔納黑色轎車,於2009年7月8日上午把我打傷,目的是不叫我下午到縣里參加我弟弟的土地承包糾紛聽證會。

5、2010年3月9日求助人居住在北京前門東大街觀旗賓館205房間,南漳縣公安局違法把求助人拉回,非法拘禁在南漳水鏡路洪山賓館4098房間,後轉至該縣清河農場地稅賓館多人看管,把求助人除穿的衣服外,全部搜走,非法拘禁8天。2011年6月28日南漳縣公安局再次把求助人非法拘禁6天。

要求解決:

1.強行違法佔領9年土地給予補償。
2.兩次交通事故,依法處理,賠償損失。
3.違法勞教一年,要求糾正平反,賠償損失。
4.打傷一梥要求:1.)查清追究幕後主犯指使人湖北省南漳清河區書記劉建華,副場長顧強,並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2.)對刑事被告余浩,追究刑事責任和承擔民事賠償。2010年12月10日和2011年5月4日從法院判決看,事實不清,判決不公。

五、湖北省襄陽市南漳縣公安局非法拘禁14天,請求國家賠償。

另加;上訪勞教一年。

本人不服市公安局、省公安廳和省政府的答覆。 
 
同年6月7日和6月22號分別向市中級法院和省高級法院提交起訴書至今未果。

2010年6月23號又寄信到北京公安部信訪未果。在2010年3月13日下午湖北省南漳縣委副書記陳禮龍書記對我說:你要還是上訴就和以前一樣,就是還是打和關押。在同年10月15號縣公安局長朱華偉對我說:你要上訴還要勞教,你下次回不了,沒收回鄉證。

2009年9月22日到湖北省公安廳劉處長接代說一個月給我解決。先安排人下去查。幾個月過去了,我打電話問情況,他叫我12月22日打電話給他,當時接聽時他電話沒掛,電話中我聽到他問,他們下去查的情況我都聽見。他旁邊人說,去了襄陽市公安局問他們,王艷勞教一年的證據是甚麼,說沒有。

劉處長又問他們,那襄陽市勞教委怎麼做出決定呢?他旁邊人又說,他們都是通過關係搞的。

他們又說;這次啊,王豔要是翻案了牽扯很多人,都是公安的事。

後來我打電話問張處長,張處長說他負責辦,他下去查清了,對我說:你的案子牽扯多人,我就要退休了,我不去得罪這些人。(我請律師去也不給看檔案,市局領導說:律師拿了檔案去告他們了)。

證據附後
求助人:王艷
手機:13005403528
代理人電話:13886217338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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