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死了李昌奎活了 中國法律病了

【新唐人2011年7月9日訊】 葯家鑫死了,李昌奎活了。一切的一切,似乎不是同發生在中國大地的案件,而是一個在中國,而一個在美國,甚至是火星的判決結果。

作為一個應該是最嚴格,最統一,最明確的行為規範與處罰標準,我們的法律到底怎麼了?我們到底應該抱以什麼態度朝三暮四的判決?我們到底還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標準?到底我們的法律有什麼病?

儘管雲南盛產躲貓貓、處女買淫的疑團和今天罪惡滔天而活下來的李昌奎,我並不准備以惡意來懷疑雲南的法官品德、智商與道德感。但一句「量刑失重」證明雲南法官眼裡,兩條人命,強姦殺人的罪行並不足嚴重到讓李昌奎那卑污的生命來抵償。或者在雲南法官看來,那只是兩個符號,而非兩條曾經鮮活的生命。

法律界的人必然嘲笑,你一外行人士,評什麼法律。是的,我是外行,但我知道一個很樸素的道理,任何法律,都應該是全民意志的總和,而不是法律人士自家的后花院;法律不是空中樓閣,法律更不應該是某些人壟斷的特權。任何法律,如果不得到民眾的總體上的承認,都沒有其權威性,縱然能一時推行,亦必短命。我們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不是法院,不是律師。我所發表的是我的意見,表達的是我的意志,儘管我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P民,但如果我的意志正與這全民意志的總和一致,那麼這就應該是法律,這就應該代表權威。

讓李昌奎活著的法律理由很簡單,自首,認罪態度好,積極陪償。其實以上無論那一點,都不能改變罪行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其中最為莫明奇妙的理由為「積極賠償」一項。不談受害者家屬的看法,雲南的法官們也大抵會把「三萬」元是李家最大的賠償能力,並不等於錢少就不積極等等作為理由拋將出來,所以我暫時不提,且看所謂「積極賠償」行為的意義是什麼。

賠償其實不過是通過以金錢為補償,來爭取受害者家屬的諒解而已。無論賠償多少錢,都不能改變犯罪的性質與程度,如果說「積極賠償」就可以減刑,其實質就掉進了「拿錢就可以買命」的陷井。積極賠償唯一可以產生從輕處理的因素,在於受害者家屬的態度,而非由法官大人們自行「酎情」。況且賠償的對象是受害者家屬而非法院,受者未曾發言,請問賠償的「積極」與否怎能由法院確定呢?夫妻倆親熱,施者受者沒吱聲,何時輪到旁人來叫爽?

再說「自首與認罪態度良好」,自首與認罪態度良好實質不過是罪犯對執法機關的一種變相的賄賂。我犯罪了,我投案,我坦白,你們好辦事,方便你們查案,你們給點好處,減我的刑,邏輯關係不過如此。這種賄賂從嚴格來說,是不能接受的,執法部門受國民的委託,不應該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的開展就減輕了對罪犯的處罰。但現實來說,確實也有這麼做的必要性。但自首與認罪態度良好也必須有個度,當罪犯有可能逃避處罰時的自首,坦白可以「酎情」,一個罪行鑿鑿又在天羅地網中的罪犯,如何能認定自首、坦白?

當然「自首、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裏面還表達一個內容,那就是罪犯的態度。態度決定一切,知錯者應該給改過的機會。然而有人說得好,在生死面前,魔鬼也會長出翅膀裝天使,我們無法認定,一個人心裏所想,我們無法知道,一個人真正的態度。我們也無法想象一個還殘存良知的人會做出如此暴虐的事,我們更無法想象,一個毫無天良做出如此暴虐行為的人,在監獄里突然會長出一雙天使的翅膀。當然,這個「我們」不包括雲南的法官們。

既然我們無法認定一個人的態度,就不應該也不能拿這個無法認定東西來作為量刑的依據。法律不能靠猜。

自首也罷,認罪態度也罷,積極賠償也罷,雲南高院會有一千條理由來狡辯使其坐實,多說也無用。我只想,天平的一邊放在兩條生命,一個強姦罪,讓雲南高院把自首、認罪態度、積極賠償和李昌奎的死緩放在另一邊。請問平了嗎?

若是不平,那麼,把李昌奎的生命放上來吧。當然,還是不平,可以加上雲南高院法官們的幾頂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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