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桑蘭的官司為什麼打不贏?

【新唐人2011年5月18日訊】 我在上篇《桑蘭被丈夫和律師「毀容」》中提到,「桑蘭起訴13年前的侵權案,明顯全部都過了時效期。只從這一點,這個案子就無法打贏。」事實上,真的分析起來,即使那幾項起訴全部都在有效訴訟期內,桑蘭也很難打贏,一項都難打贏,為什麼?

桑蘭強調,通過打官司,法院會迫使有關機構拿出當年她摔倒致殘的錄影帶,就可看到是有羅馬尼亞教練「擅自」撤墊子導致她分心、失控的畫面(即證據),由此可證明這不是「意外」,所以紐約友好運動會等機構就應賠償她。

即使真有這麼一個如桑蘭所說的、外人撤墊子的場面,那是否就可以認定桑蘭致殘事件是「外因」導致,不是桑蘭本人的錯,因此給運動會的組織方「定罪」?

自桑蘭出事至今13年來,沒有任何其他消息來源證實「羅馬尼亞教練撤墊子」之說,全部源頭都出自桑蘭一人。我們且認定有這回事。那麼,羅馬尼亞教練撤墊子是出於什麼原因?5月4日中國《經濟觀察報》引述桑蘭的說法是:「在我之前的羅馬尼亞運動員可能在試跳時將墊子弄歪了,她的教練出於好心上前調整墊子的位置。」

桑蘭說得很清楚了,這裡沒有陰謀,沒有暗算,是羅馬尼亞的教練看到「墊子弄歪了」,「出於好心」去調整。而桑蘭看到「調整」就「大腦一片空白」出事了。那這到底應該算是誰的責任?

對此,桑蘭自己也有很好的解釋。她最近對新華社記者說,「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有人出現。」這倒是一個很形象的比喻,那我接著她這個比喻講下去:你在高速公路開車,突然看到路邊竄出一個人,你一驚慌,一下把車翻溝裡了,造成自己全身癱瘓。

常情下不應該有個人忽然竄出來。但這個人忽然出現不是故意要害你,也沒有違反交通法。但結果卻造成了你的殘疾。這種情況下要告誰?告那個忽然竄出來的人?告「公路管理局」?

如果是賽場中突然竄進一匹野馬,桑蘭因驚恐失手,告運動會還有一定法理,畢竟是管理出現問題,才出現馬跑進賽場的意外。或者,如果是鞍馬上有釘子尖凸出來,扎了桑蘭的手而導致動作失控,那也可告鞍馬製造公司。但羅馬尼亞教練「出於好心」擺正一下墊子,這算什麼「罪」?怎麼個告法?

推敲到最後,還是由於桑蘭本人的失誤,導致了這場慘劇。只不過這個失誤是有一定原因的。但真追究起來,最後還是桑蘭自己應負主要責任。一是比賽現場心理承受能力欠缺,二是臨場應對不夠果斷、機智。

大家知道,任何重大國際比賽,都有很多觀眾,會出現歡呼、亂喊亂叫等各種情形,運動員要有心理承受能力,臨場鎮靜。如果這時忽然有人驚叫一聲,嚇了桑蘭一跳,她摔下去了,能告那個喊叫的觀眾嗎?雖然「挪墊子」程度上更嚴重一些,但只要沒有「惡意」存在,性質上是一樣的。

從「臨場應對能力」上來看,桑蘭說,她在沖向跳馬時,看到有人動墊子。這說明是在她起跳之前發生的,那已經看到「干擾」,為什麼還要繼續沖向跳馬?這裡有沒有自己判斷失誤的責任?

桑蘭還說,在沖向跳馬時,自己對那個動墊子的人喊「躲開,躲開」,但她的教練卻命令她「別猶豫,翻過去。」但外國教練能聽懂桑蘭說的中文嗎?桑蘭的中國教練又怎麼能知道桑蘭當時已經「大腦一片空白」了呢?按常理,真有外人撤墊子,就在現場的桑蘭教練劉群琳怎麼能不制止呢?如果來不及制止,也應該喊桑蘭停下,而不是讓她更猛地沖上去呀。要怪罪的話,桑蘭似乎應更怪罪這個中國教練吧?

總之,無論是羅馬尼亞教練的因素,還是中國教練的因素,都無論如何也沒法怪罪到運動會的組織者身上。因為這不屬於運動場地管理出現意外,所以桑蘭告友好運動會很難成立。

另外,在技術層面,是否有記錄桑蘭摔下去那一刻的錄影帶,桑蘭夫婦的說法也前後矛盾。桑蘭曾對《新京報》(2010年8月26日)說,「在北京奧運會前,美國ESPN電視台請我去錄製一檔節目,對方給我看了一盤記錄我受傷全過程的錄影帶。看到這盤錄影帶時我才確認,有這麼一盤錄影帶存在。」

可同在《新京報》(2011年5月9日)上,桑蘭的丈夫黃健卻說:北京奧運會前,美國ESPN電視台請她去錄節目,承諾給桑蘭看記錄她受傷全過程的錄影,但這一計劃泡湯。ESPN解釋說,一位親歷桑蘭受傷事件的外國教練臨陣變卦,不願公開這份證據。

黃健明顯是說,桑蘭沒有看到這個錄影帶;而桑蘭明確說她看過了。那麼桑蘭和她的丈夫,哪一個沒說實話?桑蘭如果真的看到帶子,可否具體把每一個細節「慢動作地」描述一下?

桑蘭最初說要打官司的時候,她的經紀人表示,要為桑蘭下半輩子的生活打官司。這個倒比較真實。但在案子越來問題越多的情況下,桑蘭和黃健又開始強調他們是要「討說法」了。但從上述事實分析來看,桑蘭有什麼「說法」可討呢?討到最後,還是自己臨場應對不夠果斷、機智,導致悲劇。

除了告運動會組織者無法成立之外,桑蘭告運動會的贊助商時代華納,更是牽強到「不靠譜」的地步。如果北京奧運有運動員摔傷,你告「可口可樂」、耐克球鞋?就因為他們是大公司,他們有錢,他們就應該賠償任何運動員的意外傷亡?有這個邏輯嗎?那他們還給運動員買保險幹什麼呢?

至於告美國保險公司,就荒唐了。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執行規定的償付條文,你可告它違約。但紐約運動會給運動員買的保險,只負責在美國的治療,最高限額一千萬美元。保險公司的律師只要在庭上證實他們兌現了保險條文,就毫無任何責任。

桑蘭告保險公司的原因,是說美國保險公司不負責她在中國的治療和赴美治療的機票和食宿等,是種族歧視、國籍歧視。這種說法的荒謬就如同你在北京買了張國內飛機票,然後告航空公司不讓你飛紐約是「歧視」一樣。如果航空公司賣給你的是國際線,不讓你飛海外,你有法理告他們違約。可人家賣給你的票,本身就是不飛紐約的國內線,他們怎麼有錯呢?

我在上篇《桑蘭被丈夫和律師「毀容」》中提到,美國的醫療保險,不要說跨國,很多連跨州都不可以。美國的保險公司所以在保險條文中明確只負責在美國的治療費用,是因為外國運動員在各自國家怎樣治療、什麼費用標準等等,都是保險公司難以認定,無法操作的。

而桑蘭的律師海明卻在接受中央電視台(CCTV)連線採訪時說,美國保險公司不管桑蘭,因為桑蘭不在美國,不是美國人,而是中國人,是歧視她。這完全是既外行,又更不負責任的一派胡言!

紐約友好運動會沒有給桑蘭們買專項 「意外險」,從後來中國體委的做法,也可以看出不是紐約運動會的責任。《中國體育報》最近的專論說,桑蘭「事故發生後,國家體育總局要求各運動隊給隊員購買意外保險,而國家隊也給每個隊員追加了一份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運動員保險制度的初建。」這說明,這種「意外保險」本應是中國體育總局給桑蘭們購買,而不是國外舉行比賽場地的機構。如追究,也應是國家体委負主要責任。

大概正因為他們清楚,告五家美國機構很難成立,所以,桑蘭就提告了三位個人:運動會創始人、前CNN總裁特納,監護人劉國生、謝曉虹夫婦。但對三位個人的提告,也是很難打贏的。

首先,對運動會創始人特納的控告,不靠譜到令人頂多聳聳肩的地步。從政治理念上來說,我十分討厭前CNN總裁特納這個左瘋,更討厭他所謂給聯合國捐十億美元的作秀。但桑蘭黃健(還是她的律師背後指使?)指控特納是「一個種族歧視的、逃避責任的、虛偽的西方人」,說他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所以賣掉了導致桑蘭摔殘廢的那家組織「友好運動會」的公司,等等。對這種喝醉了半夜起來在博客上胡言亂語的東西,哪個法庭會當真對待嗎?

桑蘭的起訴書說特納「承諾」過負擔桑蘭終生醫療和生活費用,並向當時的中國領導人說過。且不說桑蘭怎麼知道特納和中國國家領導人之間的談話,就算特納誇過海口,要把桑蘭一輩子的生活醫療全包了,這也完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和「契約」,更不是索賠一億美元的「法律依據」。他要不認賬,桑蘭以為她用告歧視,就可以硬敲出錢來?這種思路,如果不是桑蘭本人思維有問題,就只有惡劣透頂的律師,才可能出這種餿主意。

在起訴大會組織者、贊助商、保險公司和特納等都完全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桑蘭案就只剩告監護人這一項了。但從他們要起訴的內容來看,打贏也是很困難的。

桑蘭說,「中國體操協會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委託劉國生、謝曉虹夫婦做她的監護人」,剝奪了她父母的權利。被告律師莫虎也說,他的當事人不是「監護人」,只是志願護理幫助。這和桑蘭的「沒經法律程序」一說相吻合,正好可以在法庭上證實他們不是法律意義的監護人。由此追究「監護人」法律層面的責任,諸如沒有替桑蘭爭取最大權益等等,就根本不成立了。

至於起訴「侵犯肖像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桑蘭和謝曉虹一起灌錄《隨緣》歌曲(感恩她倆的緣分)放上桑蘭肖像,除非她們之間有合同不可以,否則明顯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侵犯」。而且,如果是「侵權」,桑蘭為什麼還支持歌帶的發行?

桑蘭指控劉、謝的另一項是:被監護人「軟禁」。但桑蘭當年在美國接受那麼多媒體採訪,都是在被軟禁的情況下接受的嗎?如果當時桑蘭因未成年,有恐懼、不熟悉外在環境等一系列原因,不敢對媒體說出實情。但她成年回國後,十多年都和劉、謝夫婦關係很好。只要劉謝拿出桑蘭本人那一大堆感恩的言論,這項指控就無法成立。因為桑蘭在中國這些年來,既不存在恐懼,又不是未成年。

至於「監護人」的兒子給桑蘭洗澡,她遭「猥褻」一說,被告律師莫虎說,這完全是子虛烏有。當然他的話不可作為判斷依據。但以常識判斷,有桑蘭母親在的情況下,成年男子給她洗澡一事似難以成立,即使有,也不直接等於「猥褻」,因為桑蘭是一個癱瘓病人,她是因無法自理,別人幫忙,而不是那個男人強行要給她洗澡。桑蘭不願意,可以抗議,告訴她的母親等。這些她不僅都沒做,而且後來仍一直表達對劉謝兩個兒子幫助的感激。所以,即使桑蘭能「證實」有洗澡一事,頂多也只是從道德意義上,沒有護士執照的男人,給17歲的女孩子洗澡不妥。法律責任幾乎無法追究。

現在桑蘭又提出了新的指控,說劉國生本人「性騷擾」。她的證據是,劉國生公佈的四月中旬給桑蘭的電子信,其中抱怨桑蘭沒有像美國傷殘人那樣努力學會生活自理時說,「連我這個大男人都曾經為你插過導尿管。」但和上述「洗澡」同樣道理,「插過導尿管」不直接等同於「性騷擾」。因為首先,當時有沒有旁人?即使沒有,如果劉國生(今年73歲)當時行為不良,那他為什麼理直氣壯地在自己公佈的電子信中提到這件事?這起碼給人感覺,他對這個「幫助導尿」行為很坦然。而且,更重要的是,桑蘭本人沒有反對和抗議。所以,如果劉有錯,也和上述洗澡問題一樣,很難在法律上追究。

綜上所述,桑蘭的案子,幾乎都是no case,無案可打、無罪可究。現在桑蘭高調喊「維權」,但是,維權的意思是有人剝奪你的權利,但她到美國來打官司,在美國誰剝奪她的權利呢?所以,今天桑蘭的官司炒到如此地步,幾乎就是個鬧劇。其最根本原因,倒還不在桑蘭夫婦,而在於他們撞上的那個華人代理,是一個完全不按牌理出牌的「非正常」律師。

為什麼說他是個「非正常」律師,我會在下篇「桑蘭的惡棍律師」一文中再論。(caochangqing.com)

2011年5月16日於美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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