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石頭傷人 院檢見解不同

【新唐人2011年4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6日電)呂姓男子騎機車與洪姓駕駛差點發生擦撞,呂男涉嫌丟擲石塊傷及洪姓駕駛,高雄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改依傷害罪判刑1年2個月,高雄高分院則改判10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表示,被告民國99年1月間騎機車行經高雄市建國路時,與洪姓被害人差點發生擦撞,心生不滿撿拾石塊,丟向站在車旁的被害人。

判決書說,石塊擊中車輛後反彈打中被害人臉部,造成鼻骨等多處骨折,送醫急救後,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

全案經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被告可預見丟擲石塊,有可能擊中頭部等重要部位,導致死亡,因此認定構成殺人未遂罪。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沒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罪嫌判刑1年2個月。

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也認為被告沒有殺人犯意,維持高雄地院的傷害罪嫌見解,且審酌已理賠新台幣20萬元,改判為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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