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 法官搬憲法為扁解套

【新唐人2010年11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5日電)金改與扁家洗錢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等全部被告無罪。合議庭認為,翻遍憲法,均無金控合併與總統職權有關的規定,難以認定企業給款扁家有行賄對價。

特偵組去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全部被告無罪,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檢方當初以職務上收賄起訴扁,但何謂「總統職務上行為」,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研究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以及相關學者論述後,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合議庭並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5億元與元大馬家交付扁家2億元的過程,難以認定企業有賄求之意,也無法證明扁、珍收錢時,有以總統上職務行為應允,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扁、珍無罪。

至於被控為扁珍洗錢的扁家子女與企業高層,合議庭表示,既然檢察官沒法證明扁家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款是重大犯罪所得,協助扁珍處理金錢的人,自難認定構成洗錢。

而前元大營運長馬維辰遭控背信、國泰銀行前副董事長李明賢遭控藏匿相關證據,合議庭也認為證據不足,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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