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維權人士獲刑 分析指當局意在震懾

【新唐人2010年9月29日訊】(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喬龍的採訪報導)四川維權人士黃曉敏、鮑俊生、劉繼偉、楊久榮、陸大春等十人,被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星期二在樂山法院宣判,十名被告分別判處一年管制至三年有期徒刑。有家屬表示會上訴。

樂山市中區法院在“鏈子門”案件休庭五個多月後,星期二的“十一”長假前,作出一審宣判。第一被告鮑俊生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曾理和黃曉敏被判兩年半,徐崇麗被判一年管制,劉繼偉解除拘押,曾榮康、幸清賢、嚴文漢、陸大春都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成都維權人士陳雲飛等多人與部分被告家屬前一天趕到樂山。陳雲飛告訴本台,除了每名被告的家屬獲發三張旁聽證,其他人不準旁聽,當他本人進入法庭時,被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戶口本。他說:“(現場)戒備森嚴,(有)十七、八名武警來回的在法院內外巡邏。家屬(有)三個旁聽證,我們就(沒有)讓進去,家屬好像沒有接到通知。”

陳雲飛說:“首犯鮑俊生判三年,有兩個人判的兩年,(另)兩個人判兩年半,一個人判一年的監外監管,還有一個判兩年,是監外執行。”

鮑俊生自2007年起,為企業維權,多次上訪。多名被告據說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9時許,為了各自的原因,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外,用鐵鏈將手鎖住,呼喊口號,抗議法院司法不公。此事件發生後,包括黃曉敏在內的10餘人被捕。起訴書指,鮑俊生等人組織策劃實施的“2-23”非法示威上訪活動,嚴重擾亂了成都市中級法院工作的正常進行,和三友百貨的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起訴書還指陸大春找到被告人幸清賢,口述了 “2-23事件”現場的情況。幸清賢根據陸大春的口述並結合在網上搜集和黃曉敏在網上發給他的照片,撰寫了歪曲事實的報道,並發送給“維權網”、“博訊網”等境外媒體。

幸清賢的律師馬小鵬表示,他的當事人並沒有參與示威活動,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至于是否上訴,稍後才知。“我還沒有見到他,不過我估計會上訴,今年年前他在家裡,那天(是)2月23號吧,大概是,沒有參加過聚眾,他沒有這個行為。”

據說案情敏感,被告的律師事先受到壓力,對庭審情況不願多談。成都的泛藍聯盟成員黃曉敏的辯護人邱律師接受記者詢問時,也是三言兩語打住:“今天就是宣判,兩年零六個月,(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記者:準不準備上訴呢?
律師:征求他的意見吧,現在還不清楚,見了後再說。
記者:辯護的要點是什麼?
律師:事情比較敏感,好不好(不談了)?

週二的庭審主要是法官宣讀判詞,由上午九點多至中午十二點結束。遠在上海的黃曉敏妹妹黃小芹獲悉哥哥刑期後說:“十個人都要求上訴。我就是覺得誰反抗得厲害就多判誰一點,大概是打在(針對)我和我哥哥接受媒體採訪,發表文章為他呼籲喊冤吧。我想說的就是,我肯定和我哥哥站在一塊。”
記者:您也支持他上訴?
黃小芹:對,我支持。

一直關注事態的四川異義人士陳衛認為:“當局希望用(判)這個案件有罪,來震懾大家進行維權。另一個,第一被告鮑俊生起到最重要作用的這麼一個人,他作為一個普通的訪民被判三年,作為法院是不想把這個事情鬧大。一些維權人士僅僅是進行聲援,判兩年到兩年半,特別是曾理和黃曉敏,這個差距就顯得非常的突出。”

陳衛說,判決結果在意料之中。“中國共產黨一貫的策略就是,有錯抓的沒有錯放的。他即使知道你沒有違反法律,但是他為了震懾民間維權運動,他也會把你判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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