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面前:誰該為百姓損失買單?

【新唐人2010年7月23日訊】截至7月20日,全國27個省(區、市)農作物受災7002.4千公頃,受災人口1.13億人,因災死亡701人,失蹤347人,倒塌房屋64.55萬間,直接經濟損失約1422億元。與2000年以來同期相比,洪澇災害損失各項指標均偏高。人員傷亡九成以上為局部強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所致,由於部分城市遭遇強暴雨襲擊,引發城市嚴重內澇,100多個縣級以上城市進水。全國有6座小(Ⅱ)型水庫垮壩,上千座水庫不同程度發生險情。

“人禍”要理賠,“天災”自認命?

百姓損失誰負責?面對突入其來的災難,百姓最無助。如果是“天災”,保險條款中有“不可抗力”責任免除,即便家庭財產參保了,理賠責任也是難題,而沒有參保的更是無助,如果是“人禍”,政府責任究竟如何劃分?誰來擔責?這更是成為難題。百姓受災,不該是“保了命”就成政府的莫大恩惠。

百姓質疑:排水系統標準低、氣象預報不力、整治工程破壞排水管網,應屬人禍。災難面前百姓是弱者,理賠更不應讓百姓無助

理賠界限模糊,賠付就成難題

有保險公司高管對記者坦言,目前業內對“理賠界限模糊”依然沒有具體定義,“不可抗力”讓你想說理很難 。其中一大爭議便是發生保險條款中有“不可抗拒力責任免除”,包括自認災害十幾項,其中“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時或“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時是否免責的問題。

靠領導“特事特辦”不能從根本保障災民利益

在“5-12”地震後,中國保監會領導向保險業提出希望,“對於責任明確的要快速理賠,對於責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賠付的統一口徑,特事特辦……”賠出“人性化”,這畢竟不能從根本保障災民利益。

巨災險化解風險,亟需政府支持推廣

針對意外的巨大災難,無論是家庭還是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個銀行都很難獨立承擔損失。國際上通行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巨災保險制度,以再保險方式通過國際保險公司尋求風險的分攤。還可以通過金融市場來化解巨災險。

在災難面前,人民利益第一是責任政府的體現

從行政的角度分析,我們知道,政府機構的運作是來自納稅人的供養,而納稅人所獲得的,應當是政府要保證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不受自然、社會和他人的侵犯。如果納稅人受到侵害,政府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有的時候,即便政府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現代行政意義上的“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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