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委籲修人權四法 擒酷刑罪元兇

【新唐人2009年12月13日訊】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施行法正式生效為中華民國台灣的國內法,而外貿協會董事長王志剛有意邀請最近才被西班牙國家法院,以迫害法輪功觸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起訴的中共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等人訪問台灣。這將使得台灣面臨一個人權挑戰。對此,台灣立法委員田秋堇和多位人權律師在12月10日召開“推動人權四法的立法及修法”記者會,說明立法和修法的重要性,並將在尋求藍綠兩黨立委連署後,正式在立法院提案,以禁止犯有重大國際罪行者入境台灣,或者來台之後,台灣能有司法管轄權將其繩之以法。



立法委員田秋堇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明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如果明年薄熙來如果以重慶市委書記身份來台,等於完全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法源精神。



立法委員田秋堇:“我們認為我們總統簽這二個公約還不夠,應該我們國內要趕快制定,包括反人類罪、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修訂出入國及移民法,就是犯了這些罪的人,不應該讓他們到台灣來,今天薄熙來是一個例證。”



記者會上,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執行長朱婉琪強調,要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在當觸犯“反人類罪”、“酷刑罪”的罪犯準備訪台時就禁止他們入境,當這些罪犯在國外遭到起訴、通緝時,也要透過制定《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以及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修法重點在讓以上“人權四法”採取“普遍管轄原則”,如果這些在國際因違反的國際人權法,遭起訴通緝的罪犯入境台灣,中華民國可以依照引渡法第2條規定,協助引渡他們到請求國受審。



美國人權執法律協會亞洲執行長朱婉琪:“我們必須要有相關的立法規定,使這些犯了這些罪的、或被通告、被起訴的人,不可以進到台灣來,如果進到台灣來的話,台灣應該要有司法管轄權,而且對這些人沒有追訴期限的限制。”



鄭南榕自由基金會董事長邱晃泉律師認為,馬總統簽署的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雖然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上路,但是,對於協助國際社會緝拿“反人類罪”、“酷刑罪”元兇的相關法令,目前仍然付之闕如。他指出,台灣對“人權四法”的修訂,就是台灣能不能承擔國際義務的開始。



鄭南榕自由基金會董事長邱晃泉律師:“對於台灣要在國際上立足,要在兩岸交往中往正面的方向發展,這四個重要人權法案的簽訂是很重要的。”“不管是哪一國的人,他犯有這麼嚴重的罪行,“反人類”、“酷刑”、“鼓吹種族仇恨”,如果這樣的人讓他進來,那這是中華民國政府對人民這樣的權利的不尊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強調,中華民國政府應盡速修訂“人權四法”,才真正彰顯台灣與國際人權尺度接軌。



立委高志鵬也強調推動立法的重要,並呼籲有志之士挺直腰桿來支持,台灣的人權不能遇到中共就轉彎。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強調,在中共的暴政下,法輪功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但是國際人權沒有區別,透過法輪功受迫害的事件,推動保護人權法案的制定,讓所有被迫害者的人權受到保障。



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我謹代表法輪功學員跟各位致謝。”



張清溪表示,中共當局發動迫害法輪功已屆十年,這場巨大的人權浩劫目前在中國內部殘酷發生著,而西班牙國家法庭在今年11月有一正義之舉,就是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元兇,令人振奮。



據瞭解,西班牙法官將簽發“國際逮捕令”,要求國際刑警組織通報與西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在被告出訪該國的時候,要求協助將被告押至西班牙受審。



新唐人亞太電視阜東、唐梅、林佩縝台灣台北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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