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薄熙來參與的貪腐大案 被江系施壓

【新唐人2009年11月6日訊】作者:姜維平

今年9月19日,中國共産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出席會議的中央紀委委員118人,列席28人。中央紀委常委會主持了會議。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就坐在主席台上。

此會審議通過了賀國強所作的《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争》的報告。報告稱,要認真解決一批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依紀依法查處和整治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爲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内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那麽,做爲一個中共權力核心的領導人物,既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又是重慶市委書記,并且近期還以反貪打黑威震遐爾,薄熙來真的做到了廉潔奉公,以身做則了嗎?胡溫以及中共政治局真的對所有的官員都一視同仁了嗎?

讓我們從分析薄熙來與太太谷開來所創辦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原開來律師事務所}及其業務,看看他是不是言行如一,透過撲嗍迷離的現象,洞悉他們貪婪僞善的本質。

開來律師所是怎樣起家的?

80年代中期,律師業悄然興起,但大連地處沿海小城,490萬人口中,對律師業有清晰認識的人還不多,所以時常有律師找到我,向我苦訴攬活難,律師界風氣不正,有的人給予中介人高價回扣,有的與法官暗渡陳倉,爲了生存,千萬百計,根本沒有道德底線,可見生意難做,然而谷開來一挂出“開來律師事務所”的牌子,立即顧客盈門,有些大生意推不出去門。一位大連司法界權威人士憤憤不平地對我說,假如她在深圳開辦律師事務所,不在大連當地經營,這問題不大,但她在自已老公當權的小城市大連就地開業,會形成怎樣一種不公平的局面呢?一方面是法院對她承辦的民事訴訟案件有理亦讓三分,誰都怕薄大人公報私仇,另一方面是财大氣粗的企業,無一不希望她做爲自家的常年法律顧問,以便借機向市長進貢,做惑情投資。這樣名正言順,也不違法。但實質上這是變相的行賄受賄。

在大連市中山區青泥窪橋的百麗大廈,即現在的“大商男店”原址,有谷開來租用的寫字間,分别位于兩個樓層6與7,其一度還有與美籍華人,大連榮譽市民程某君合搞的所謂“大連惠瑞斯顧問投資有限公司”,可見規摸不小,氣派不凡。由于當時正巧我的一個親友,在其樓上的某服裝貿易公司工作,所以我對該所生意興隆情況,多有耳聞。

1998年,香港文彙報廣州辦事處調來一個新同事,與我滿談得來,她姓林,原爲中國包裝報副總編,現任廣辦副主任。有一次在廣州開會閑聊,她稱與谷開來爲北大同學,在亠個寝室住過,關系不錯,故我回大連前她囑我去代爲問安,并修書一封,但幾天後當我去拜訪谷的律師事務所時,谷竟讓一個叫趙丹的秘書接待我,并不在意林某某的室友之情,我隻好留下書信,他也不做回複。可見其心地冷漠與失禮。而且還發生以下興師問罪的突發怪事。

當日午後,當我駕車離開百麗大廈之後不久,我還在外面公幹,市政府查辦處處長宋某某便帶領三四個人,急匆勿趕到大連沙河口區民權街348号天河公寓18摟,即文彙報東北辦,值班小姐稱,宋某某出示了工作證,問我在不在,去開來律師所幹嘛,态度很兇很傲慢。後來我想了一下,她的公司肯定存在相當嚴重的經濟問題,隻有心虛膽肥才敢派市政府查辦處的人跑過來恐吓我。而能夠調動市政府查辦處的人,隻有薄熙來,這件事不單沒有吓倒我,反倒激起了我揭露這家公司内幕的極大興趣。

另有多人告訴我,谷開來這個公司原挂牌在大連開發區,現在業務發展過太快,才遷到了大連,并已在北京,香港以至美國紐約都有據點,勢力雄厚,行動詭秘,人才衆多,生意很好,在大連影響力日見強大。1999年大連大學教授,著名書法家于植元對我說,薄熙來當市長,老婆開律師事務所,大家都很有意見,原司法部長蔡城視察大連時,對他說,他們夫妻這樣搞,大連還能有法律嗎?

律師所改名是舊瓶裝新酒

近些年,由于香港《前哨》雜志等媒體的揭露與報導,北京開來律師事務所的名聲不佳,特别是薄熙來與谷開來擔心,原先印在名片上的香港與紐約的分所地址,會使中紀委順藤摸瓜,疑查他們的海外資産。所以改名爲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但舊瓶裝新酒,換湯不換藥。其公開刊登在網絡上的信息稱,該所是由著名大律師谷開來女士創辦的,借鑒英美律師事務所的操作方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而建立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主要處理國内和中外經濟、文化往來中涉及到的各種法律業務。客戶分布在美、英、加、日、韓、新、港、台和歐洲少數國家及國内部分省市。

《簡介》還表示,該律師事務所的人員由執業律師、顧問、行政人員及助理人員組成,現有專職律師28名,文秘行政人員10名。總部設在北京,已在大連市和鄭州市分别設立了分所。該律師事務所在處理業務上實行主任律師、專職律師、律師助理綜合配置,采取集體作業、分工協作的形式爲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雖然,谷開來是大老闆,但趙東平{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卻是撐門戶的人,近期刊發在《青年周末》上的薄熙來與谷開來的兒子薄瓜瓜的文章,則透露了他媽媽曾經常陪同他在國外居住的消息,這表明她有足夠的銀子雇傭大批人員。

上述文字顯示,昂道律師所光是在北京總部的人,即有38人之多,其中28個律師,按每人平均月收入2萬元計算工資,其支出便要672萬,再加上10個文秘行政人員,按每人月薪5000元計,即需60萬,共需要732萬。由此可想而知,其赢利大約每年至少多達1000萬,才能維持生存。那麽,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昂道所都開展了哪些正常律師業務呢?

據知情人透露,北京昂道律師所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形式有:常年法律顧問;專項委托法律顧問;非訴案件及非訴法律事務的代理;仲裁與訴訟案件的代理。其主要業務分類爲:案情分析;中國及海外投資項目法律業務;中國公司在境外投資或合作項目的法律業務;公司法律業務;房地産法律業務;金融财稅法律業務;證券、期貨、上市公司法律業務;知識權、科學技術法律業務;海事仲裁、國際法律業務;訴訟、仲裁法律業務。其專長領域爲:暴力傷害,仲裁,證券,醫療事故,反傾銷等。其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彙園公寓K座9門318室。然而,真人不露相。過去,在大連時是美籍華人程某君當代理人,現在是主任律師趙東平出面接待,還把他的手機号碼電話13901130228也刊登在網上。律師所的辦公電話:010—64992318傳真:010—64992405。

我細心地注意到了上述幾個号碼大都帶“8”:318室,手機228,坐機318,其在大連的一處公寓是:大連市西崗區長江路598号,28樓,等等。由此可見,薄熙來與太太谷開來滿腦子想的都是錢,都是“發”“發”“發”。

在大連設分所的時間爲何謊稱1999年?

其實,谷開來律師事務所在大連,是伴随着薄熙來的權勢而生長發展的,從大連到沈陽以至北京,莫不如此,最初爲了掩人耳目,先聲稱總部設在北京,後在1999年6月又聲稱在大連才剛建分所,并把這一信息公布在網上,企圖渾淆視聽,一筆抹去往昔的罪惡。這是因爲,薄熙來借助江澤民的支持,正由大連市長爬上了遼甯省長的寶座,但大連的市委書記于學祥,與省委書記聞世震等人,卻在裏應外合,阻擋他于中共遼甯省第9屆黨代會上,他沒有當上省委書記。他知道,自己與太太谷開來以開辦律師事務所爲招牌,大肆索賄受賄,積聚了巨額非法所得,早已被這些人盯住,所以必須小心。一方面他們把兩個孩子全部送到國外讀書,一個在英國,一個在美國,谷開來還得到了新加坡等國的“綠卡”,薄熙來成了名符其實的“裸官”,另一方面仍然在大連,通過當政10多年形成的社會各界關系網,開展所謂律師業務,大搞權錢交易,大舉撈取錢财,以滿足其家人跨國界的奢華生活。

據大連新聞界消息靈通人士披露,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在大連也籠絡了大批人才,其聲稱大連分所業務服務方式與理念是,靠團隊精神攻堅,靠團隊精神取勝。然而,真正靠的還是薄熙來這個當官的手中權勢攢錢。其擁有所謂天某網律師韓某鷗,王某勇,李某華,刁某,萬某,佟某玲,王某,梁某鵬,高某,李某白等多人。仿佛連這個在大連僅次于大連日報的新聞網絡,也是薄熙來與谷開來夫婦兩人自家創辦的。年輕有爲的律師們正在環繞着薄熙來的光環,奔錢而去。

接近昂道律師事務所大連分所的消息人士說,其位于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23号虹源大廈1903室的辦公室,終日生意興隆,财源滾滾。

那麽,他們都攬到了哪些單位的生意了呢?也就是說,哪些是對人民說得過去的業務,哪些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我們不妨剖析一個案例給讀者看看。

韓海鷗經辦的“大連友誼”是個什麽生意?

在大連,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企業,很多人都知道它與薄熙來的關系非同尋常。它于1993年,也就是在薄熙來剛當上副市長,市長之時,經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大體改委發[1993]76号,《關于設立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複》文件批準,,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1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字(1996)395号文批準,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萬股,由定向募集公司轉爲社會募集公司,經過曆年分配與轉增,現股本總額爲23,760萬股,其中已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14,904萬股。公司注冊資本爲23760萬元,截至2007年底,總資産46.96億元,淨資産8.28億元,利潤總額7280萬元。

大連新聞界人士稱,谷開來律師很早就把這家企業常年法律咨詢顧問生意拿到了手。大連另一資深律師尹某某對我報怨說,不是主動攬,是人家上門送的,我爹是薄一波,我當市長,我太太開律師所,肯定不會沒有客戶!

當然,薄熙來通過手中的權力,大搞企業股份制改革,做爲市政府一商局下屬企業的友誼集團,的确是受益了,在其離開遼甯省之後,他仍然強有力地支持這家公司。

2006年7月18日,這家公司實施了股權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大連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爲獲得流通權向A股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A股流通股股東每持10股A股獲付2.7股及2元人民币的執行對價,對價所付出的股份總數爲29,160,000股。至此公司已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爲13,716萬股。自此又上一個新台階。憑借公司多年積累的經營管理實力,良好的公衆形象,在“真誠相待,追求完美”企業管理理念指導下,公司以效益最大化爲發展核心,實施産業投資發展堅持有進有退,長短結合,做強主業,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多元發展的長期發展戰略,不斷提升公司的核心競争力,爲股東創造了巨大的财富

回顧過去,大連友誼集團真是天壤之變。它始建于1958年,1993年組建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集團完成股份制改革,組建成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友誼集團擁有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參股公司32個,托管企業16個。在冊員工2000餘人,從業人員12000餘人。

50年以來,公司已由單一的外輪服務企業,發展成爲了綜合性的商業企業集團。近年來,它步入持續、穩步、快速的發展軌道,形成以零售業、酒店業、房地産業爲主營業務,以進出口貿易、免稅商品供應、船舶供應等策略性投資爲補充的經營體系。其零售業以友誼商城爲代表,其高級精品百貨率先占據大連的高端消費市場,被國家商務部授予“金鼎百貨精品店”的榮譽稱号,也是東北地區首家獲此殊榮的百貨精品店。

此外,其酒店業以富麗華大酒店爲代表,是東北地區曆史最爲悠久的五星級酒店,以其優良的服務标準、精美的硬件設施、細緻的人性化服務,榮獲全球酒店論壇“五星金鑽獎•亞洲十大品牌酒店”并位居榜首。從2007年開始,富麗華大酒店承接了“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的接待工作,其完美的服務得到世界各地經濟精英和政要的好評。

其集團田老闆爲了報恩,也爲了巴結薄谷夫婦兩人,給他們在此專門預留了“行宮”,90年代後期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來大連期間,我陪同采訪,曾親眼看見薄熙來經常晚上住在這家酒店,來來往往,目不旁視,顯得神秘兮兮。有時田老闆跑前跑後,一臉阿谀奉承的神态。

我通過采訪了解到,這個集團的房地産業以大連友誼合升公司、江蘇友誼合升公司爲代表。自2002年進入房地産業以來,堅持開發精品、創建品牌的戰略,先後在大連和蘇州地區開建了壹品星海、壹品漫谷項目和海尚壹品項目,在業界赢得良好的形象與口碑。而航運服務業,以友誼外輪供應公司爲代表,是友誼的傳統産業。近年來,外輪供應公司抓住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和大連建設東北亞航運服務中心的曆史機遇,加快發展航運服務業務,與中免總公司合作組建中免友誼外供免稅店,建設大窯灣港區1.7萬平方米的航運服務基地,成爲國内目前具有一定規模的、爲數不多的外供企業。

這家位于大連市中山區七一街1号的企業,我十分熟悉,它曆任老總我接觸了不少,有許多人與我同感:一個領導幹部因爲有功于某企業,就可以讓太太承辦它所給的生意發财嗎?

我知道,大連友誼集團的法人代表是田某群,而他原爲大連市政府的處級幹部,是薄熙來親自安排他走馬上任的,當然,這是一個名利雙收的“肥缺”。田處長亦官亦商,年薪上百萬元,怎能不對薄熙來投李報挑呢?

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網上資料顯示:田某群,1955年出生,男,研究生,1995年6月至今任大連富麗華大酒店董事長,2002年6月至今任大連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年5月至今任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7 月至今任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我印象中,當時原富麗華酒店老闆張鳳橋病逝後,有衆多人看好了這個位置,薄熙來富有遠見,一個令選中了田某群。這個“遠見”是什麽?大連一家媒體記者對我說,是把大生意給他太太做吧。

從90年代中期的開來律師所,到現在的昂道所,薄熙來一家人與田老闆一直關系過于密切,谷開來明目張膽地參與了這家股份制企業的法律事務,她到底得到了多少法律咨詢費,向來諱莫如深。薄熙來的原秘書,現國安局黨委書記車克民稱其爲“國家機秘”,誰也碰不得!

大連一位知情者說,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利潤總額21,848萬元。爲田老闆當律師,還能缺錢花?估計,光該集團給她的這一筆生意,谷開來就夠一年支付部分辦公費用了。

專給大連上市公司搞法律咨詢收入豐厚

類似的大連企業還有許多家,據一位曾在該所工作過的律師透露,别的律師所往往攬不到生意,這裏卻要每天拼命幹,都做不完。最鼎盛時期,擔任了100多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還打赢了上百起民事官司,營業額多達1個億,赢利9000萬元。連當時大連最能幹的著名律師苗松,陳德惠也自歎不如。

谷開來,成了明睜眼漏的寄生在薄熙來身上與政府公權力上的吸血蟲,既使在他到北京國家商務部當了部長之後,仍不避嫌。下面這份公開刊登在網上的文件,就是有力的證據。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内容真實、準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新提案提交表決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2009年2月10日上午9:00

2、召開地點:大連市中山區七一街1号公司八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

4、召集人: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田益群先生

6、出席會議情況: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計6人,代表股份100,568,01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2.33%。

7、出席本次會議的還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

8、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的審議情況

1、會議采取審議後集中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董事會通過的《關于公司審計機構大連華連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議案》進行表決。

公司于2009年1月份接到大連華連會計師事務所通知,爲适應中國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發展形勢,提高行業競争能力,2008年12月,大連華連會計師事務所與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簽署了《合并協議書》,合并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爲中準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董事會同意合并後的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爲我公司提供2008年度财務報告的審計服務,審計費35萬元人民币。

具體内容詳見2009年1月23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網(www.cninfo.com.cn)上的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2、表決情況:

同意100,568,012股,占出席本次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3、表決結果:

該提案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昂道律師事務所韓海鷗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确認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确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本次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緊接上面這個文本的,是由昂道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關于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其全文如下:

緻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及本所律師接受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09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和召集會議人員的資格、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律師提供了與股東大會召開事宜有關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資料予以審查和驗證。公司承諾其已經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爲作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明,有關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原件一緻。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審查和驗證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會做出決定并于2009 年7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刊載了《大連友誼(集團)2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會議于2009年8月14日上午9:00 在位于大連市中山區七一街1号的公司辦公樓八樓大會議室召開,由公司副董事長杜善津先生主持。網絡投票時間爲:2009年8月13日—2009年8月14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爲2009年8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爲:2009年8月13日下午15:00至2009 年8月14日下午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本所律師認爲公司2009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及召集人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見證,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現場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九名,所代表股東股份爲100,951,029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2.49%。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1 人,代表股東股份爲28,305,531 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11.9131% 。總計參加投票股東60 人,代表股東股份爲129,256,56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54.4031%。

經核查,該等股東提供的股東本人或股東代理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和持股憑證,與2009 年8月7日下午閉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一緻。代理股東出席會議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持股憑證。3出席股東大會的還有公司的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邀請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本所律師認爲前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公司董事會作爲本次股東會召集人資格合法。

三、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逐項表決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

2、關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3、逐項審議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

1、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

2、發行方式

3、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

4、發行數量

5、發行價格

6、本次發行股票的鎖定期

7、上市地點

8、募集資金用途

9、本次非公開發行前的滾存利潤安排

10、本次發行決議有效期;4

4、 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

的相關事宜的議案;

5、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

案;

6、 2009 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本次股東大會履行了表決監督程序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全部議案均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爲,公司2009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律師同意将本法律意見書随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韓海鷗

趙婧

由此,我們看到了一套完整的證明材料,做爲國家的一個公務員,一位部級高官,一隻手利用公權力扶植了大連友誼集團,一隻手巧取豪奪了企業的财富,這算不算索賄受賄?這是不是以權謀私?中紀委應不應當查辦?

生意跟着官運走

2001年初,薄熙來買通江澤民與國安部特工,下令将我關進了監獄,加快了貪污受賄的步伐,更加肆無忌憚地招攬所謂律師業務。俗話講,兔子不吃窩邊草,但追逐金錢的欲望已使薄熙來與谷開來昏了頭。2002年,昂道律師所又靠上了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這棵大樹。遼甯新聞界消息人士說,這叫“生意跟着官運走,走到哪裏錢都有。”

“東北制藥”位于沈陽,既是在遼甯省薄熙來省長眼皮底下的“大肥肉”,它是以化學原料藥爲主,兼有生物發酵、中西藥制劑和微生态制劑的大型綜合性制藥企業。其成立于1993年6月,是沈陽市首批試點股份制企業之一。2003年3月,原東北制藥集團公司完成了債轉股工作,發起成立了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由四家股東組成,有從業人員8900餘人,年銷售收入50多億元,年出口創彙近2億美元。東藥集團是中國500強企業之一,是國家首批55家試點企業集團。2004年,“東北藥”被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和世界品牌實驗室評爲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之一;2005年又被世界品牌實驗室評爲中國醫藥類十大品牌,并以價值26.13億元位居2006年《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排行榜第247位。2006年1月23日,東北制藥作爲沈陽市首家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企業,,成功地進行了股權分置改革。此外,“東北”牌,被薄熙來任職當權的國家商務部,确定爲2005-2006年度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品牌。企業還被評爲國家級“連續20年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如同對待大連友誼集團一樣,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又搞了一個《關于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東北制藥集團公司部分資産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并堂而皇之地刊登在網上,公告日期是2002年6月28日。{注意:這時薄熙來是遼甯省長}全文如下: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關于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東北制藥集團公司部分資産暨關聯交易的法律意見書》

昂道書字(2002)004号

緻: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于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産行爲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受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藥”)委托,擔任該公司的法律顧問,就東北藥受讓東北制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東藥集團”)部分資産暨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本次關聯交易”)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其稱,本所律師聲明的事項如下:

一、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依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東北藥和東藥集團提供的本次關聯交易的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進行了查驗,對本次關聯交易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主體資格、受讓資産和股權的狀況、資産劃轉協議書、補充協議及相關的授權和批準文件、本次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等材料,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二、東北藥和東藥集團已經保證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完備的、真實的、準确的書面材料及說明,并保證有關副本材料和複印件與原件一緻。

三、本所律師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發生的事實和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就本次關聯交易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而不就本次關聯交易的目的、價格、評估、審計、決策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任何意見。

四、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爲本次受讓資産及關聯交易之用途,未經本所律師書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爲東北藥本次關聯交易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申報并公告。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東北藥及東藥集團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交易各方的主體資格

1、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0日,1996年經中國證監會證監發審字(1996)41号和42号文件批準,東北藥公開發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萬股,并于1996年5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營業執照注冊号爲2101001101012(1-1),法定代表人爲陳鋼,注冊資本爲30,381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化學生物制劑;原藥藥品;衛生材料、制藥設備及配件的制造;國内一般商業貿易;經濟信息咨詢服務。”

經本所律師審查,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東北藥已經通過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年檢,未出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終止的情形。

2、東北制藥集團公司

東北制藥集團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28日,經濟性質爲國有。東藥集團在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号爲2101311100451(1-1),法定代表人爲陳鋼,注冊資本爲38,228萬元。經營範圍包括:“原料藥、制劑;藥用玻璃瓶、玻璃管、衛生材料;制藥過程中聯産的化工産品制造及銷售;本企業自産的化學原料藥、制劑産品、中成藥飲片及保健品、醫用設備及儀器的出口;本企業生産、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及零部件的進口。”

根據東北藥、東藥集團出具的《關于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制藥集團公司和東北制藥總廠之間關系的說明》,本次關聯交易涉及的東北制藥總廠(本部)爲東藥集團的一部分,現委托東北藥經營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持有的沈陽星港制藥有限公司的股權實質上爲集團公司所有,因此東藥集團與東北制藥總廠(本部)爲交易的一方。

經本所律師審查,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東藥集團已通過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年檢,未出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終止的情形。

3、沈陽星港制藥有限公司

沈陽星港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港公司”)系經沈陽市人民政府外經貿沈府資字(1991)0137号批準證書批準,于1992年1月17日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2001年3月2日經沈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沈外經貿企字[2001]第81号批準轉爲非外商投資企業。目前星港公司持有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合遼沈總字第111000464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爲吳挺寶先生,注冊資本爲1156.57萬美元,經營範圍爲青黴素系列粉針劑制造。

經本所律師審查,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星港公司轉爲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手續正在辦理之中。根據東北藥、東藥集團出具的《關于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制藥集團公司和東北制藥總廠之間關系的說明》,星港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上爲東藥集團所有,星港公司應注銷。東北藥已承諾本次關聯交易後,将辦理星港公司的注銷手續,所有債權債務由東北藥承擔并轉爲東北藥的分公司,因此星港公司2001年年檢未進行。

二、本次受讓資産的标的

1、 東北制藥集團公司擁有的制劑公司的全部資産和東北制藥集團公司擁有的星港公司的48.92%的股權。

制劑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資産的占有方爲東藥集團。經本所律師查證,東藥集團擁有的制劑公司資産産權明晰,制劑公司資産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不存在抵押等限制性法律關系存在。根據2002年4月25日北京龍源智博資産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龍源智博評報字[2002]C-018号評估報告,上述資産和股權的評估價值爲29,959.29萬元,雙方協議作價29,241萬元。

2、 東北制藥總廠(本部)持有的星港公司的51.08%的股權

經律師查證,星港公司系經沈陽市人民政府外經貿沈府資字(1991)0137号批準證書批準,于1992年1月17日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爲東藥集團和香港衛盛發展有限公司。2001年3月2日經沈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香港衛盛發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1.08%的股權轉讓給東北制藥總廠,變更爲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後東藥集團持有星港公司48.92%的股權,東北制藥總廠(本部)持有星港公司51.08%的股權。

根據東北藥、東藥集團出具的《關于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北制藥集團公司和東北制藥總廠之間關系的說明》,東北制藥總廠(本部)持有的星港公司的股份屬于東藥集團所有,在财務上體現爲東藥集團的對外投資,實質上星港公司全部股權爲東藥集團所有,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東北藥已承諾本次關聯交易後辦理相關手續。根據2002年4月25日北京龍源智博資産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龍源智博評報字[2002]C-019号評估報告,星港公司的淨資産評估價值爲4,330.94萬元,其中東北制藥總廠(本部)持有的星港公司的51.08%股權評估價值爲2,212.24萬元。經核查,本次東藥集團轉讓其持有星港公司48.92%的股權和東北制藥總廠(本部)轉讓其持有的星港公司的51.08%的股權,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不存在質押等限制性法律關系存在。

三、本次受讓資産涉及的協議

東北藥與東藥集團于2001年12月31日簽署了《資産劃轉協議書》,又于2002年6月25日簽署了《資産劃轉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根據上述兩個協議,東北藥收購東藥集團擁有的制劑公司全部資産及持有的星港公司的股權,東北制藥總廠(本部)持有的星港公司的股權。上述資産及股權價格以北京龍源智博資産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龍源智博評報字[2002]C-018和[2002]C-019号評估報告作爲依據。東藥集團将上述資産和股權作價31,453萬元轉讓給東北藥以抵消東藥集團對東北藥的等額欠款。雙方同意,在該協議生效後30個工作日内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本所律師認爲:上述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本次受讓資産的授權和批準

1、 東北藥于2002年6月25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調整受讓東北制藥集團公司資産事項的提案;

2、東藥集團已出具文件,同意将其擁有的制劑公司的全部資産和持有的星港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東北藥,以抵償東藥集團對東北藥的欠款;

3、沈陽市國有資産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出具沈資評确字(2002)098号和沈資評确字(2002)099号函确認了本次關聯交易涉及的國有資産評估的合規性。

本次受讓資産和股權的事項尚需經過東北藥股東大會的審議批準。

五、關聯交易與同業競争

鑒于東藥集團爲對東北藥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關聯法人,東北藥本次受讓資産和股權所涉及的交易屬于關聯交易。根據《上市規則》,東北藥的董事會在審議本次關聯交易時公司關聯董事已在表決中回避,股東大會在審議本次關聯交易的議案時,東藥集團及其他關聯法人在表決中也應實施回避。

東藥集團承諾,本次關聯交易後,東藥集團及其子公司将逐漸地不從事對東北藥構成直接或間接競争的業務。同時如發生與東北藥的關聯交易行爲,東藥集團将遵循公平、公正、自願、誠信原則。

本次關聯交易是遵循公平、公正、自願、誠信的原則進行的,不存在損害東北藥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資産購買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1、 實施本次關聯交易後,東北藥仍然具備股票上市條件;

2、 實施本次關聯交易後,東北藥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3、 東北藥本次受讓資産和股權行爲需要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後正式實施。

4、 東北藥本次資産收購所涉及的款項支付及股權過戶手續,将按照雙方協議及《通知》規定的時間辦理,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本所律師将對此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七、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爲:東北藥本次受讓資産和股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若幹問題的通知》和《上市規則》的規定,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沒有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本次受讓資産和股權完成後,東北藥仍然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四份,副本貳份。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李哲

請看,這又是一個薄熙來以權謀私的有力證據。難道中紀委還用再查證嗎?我要問:憑什麽谷開來創辦的昂道律師所能在沈陽抓到如此大的生意?難道與省長薄熙來沒有一點關系?

商務部長的手伸到長春去?

較之大連友誼集團或大商集團,吉林長春百貨的股份制改革要完了一大步,但這卻正好與薄熙來升官與謀利的時間對接,給了谷開來昂道律師事務所以巨大的商機。

2002年6月25日,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長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長體改(1992)22号文批準,在長春百貨大樓基礎上,改組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3,483.1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A股85,914,832股,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根據2006年8月21日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決議,非流通股股東爲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以公司現有流通股本85,9 14,832 股爲基數,用資本公積金52,093,857.00元向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流通股股東轉增股本,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6.06343 股的轉增股份。

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後,公司注冊資本由原來182,737,712.00元增加至234,831,569.00元。本次新增注冊資本已由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驗,并出具了中磊驗字[2006]第5003号驗資報告。原公司第一大股東上海合湧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上海合湧源投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接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過戶登記确認書。上海合湧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800萬股、上海合湧源投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0萬股中的250萬股協議,轉讓給了江蘇高力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爾後,長百集團的總股本仍爲234,831,569股,江蘇高力集團有限公司持有30,500,000股,占總股本的12.99%,爲長百集團的第一大股東;上海合湧源投資有限公司持有22,500,000股,占總股本的9.58%,爲長百集團的第二大股東;上述股權的性質爲限售流通股。上海合湧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截止2008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結構情況如下:江蘇高力集團有限公司持有30,500,000股,占總股本的12.99%;上海合湧源投資有限公司持股22,500,000股,占9.58% ;長春淨月潭旅遊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持股3,872,480股,占1.65%;其他流通股股東持股177,959,089股,占75.78%。2009年3月,依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2009)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高力集團将其持有的長百集團2,800萬股和250萬股股份轉讓給合湧源發展、合湧源投資。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合湧源發展将持有長百集團11.92%的股份,成爲長百集團的第一大股東。合湧源投資将持有長百集團10.65% 的股份,成爲長百集團的第二大股東。

大連新聞界消息靈通人士稱,原薄一波秘書王益,商務部秘書吳某某等,均與薄熙來與谷開來密切配合,又抓到了長春百貨這個“大肥肉”。

2008年底,吉林一位與我多年相識的記者對我說,長春百貨公司雖然與大連商場一樣,面對衆多消費群體,主要經營範圍也是零售百貨、針紡織品、五金、交電、食品、副食品、通訊器材、工藝美術品、建築材料、零售中西成藥、金銀首飾、櫃台出租,汽車貨運、汽車、自營内銷商品範圍内的商品及相關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等,但卻連年虧損。其原因很多,主要是長春人不如大連人有錢。這位朋友向我提供了一份《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半年度預虧公告》,日期是2004年7月14日,其稱,長春百貨年初以來,由于國内外多家外埠商業企業湧入長春并相繼開業,“打折、讓利”此起彼伏,受其影響,公司上半年度将出現虧損,具體虧損數額将在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懇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知情者透露,由于經營不景氣,就要股份重組,吸收資金,而辦理這些事項,就要求助于國家證券委與商務部,當然亦需要谷開來這樣的大律師,從中斡旋,她的“大”,不是“大”在能力上,而是“大”在薄熙來的官位上,于是一場私下肮髒的交易完成了。“昂道”又趾高氣昂,大開錢道了。

我從互聯網上又找到了以下的鐵的罪證: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關于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公告日期2004,09,29。{請注意:薄熙來于2004年2月29日任商務部長}

緻: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貴公司的委托,就貴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及《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哲律師列席了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對貴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有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根據2004年8月24日《上海證券報》刊載的《長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暨召開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告》,貴公司董事會已做出決議并向貴公司全體股東發出于2004年9月28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經核查,貴公司發出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内容與會議通知中公告的時間、地點和内容一緻;本次股東大會由貴公司董事長王建國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經核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爲2004年9月16日下午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8人,代表公司股份76,106,64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6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綜上,前述出席會議的人員均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根據貴公司的統計及本所律師的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18名股東及股東代表共代表的股份數額爲76,106,644股,其中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爲76,106,644股。

根據本所律師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議事日程的提案逐項進行了表決。該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公司章程》的規定。

列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共有四項,即:1、審議《公司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2、審議《公司關于解聘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3、審議《公司關于選舉、變更董事的議案》;4、審議《公司關于選舉、變更監事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第二項議案未經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其他三項議案均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100%通過,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據此,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爲,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李哲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長春新聞界消息靈通人士對我說,長春百貨不論虧不虧錢,巨額的律師費還是要拿的,估計不會底于一百萬元,假如薄熙來不是商務部長,也罷了,他是堂堂的“商界一哥”啊,太太又拿走了東北商業口的一塊大“肥肉”。你說這是律師費還是賄賂款?這是正常的生意,還是公開的敲詐勒索?我聽了,隻能一聲歎息!

爲什麽中紀委抓商務部貪腐案虎頭蛇尾?

據去年9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8月13日被中紀委“雙規”。由于紀檢監察部門此前已經掌握了大量情況,因此在8月13日帶走郭京毅的同時,由檢察機關同時逮捕了涉案的另外兩名律師——來自北京思風峰律師事務所的張玉棟和曾在那裏工作過的劉陽。我認爲,這個案件涉及高層權鬥,是胡錦濤的共青團派針對薄熙來發起的進攻,它不僅阻斷了薄熙來進軍副總理之路,而且逼迫其歸順自己,灰溜溜地去了重慶。

報道稱,此次行動顯然事先經過了周密策劃和安排。目前該案仍然處于高度保密狀态,中紀委駐商務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表示,關于此案“無可奉告”。但是知情人士指出,此三人涉及的案件相信與一家外資公司的并購項目行賄受賄有關。同時,此案可能還會涉及到其它政府部門的官員。顯然,這是商務部第一大案,薄熙來難脫其咎。

媒體稱,郭京毅是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他也因此成爲商務部2003年設立以來,落馬的最高級别官員。此前,他仕途平順。1982年至1986年,他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畢業後即到外經貿部條法司工作,曾在投資法律處工作多年,曆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2003年外經貿部并入商務部之後,郭京毅仍然擔任條法司副司長,并于2007年3月被薄熙來親自提升爲正司級巡視員。在商務部司級幹部中,44歲的郭京毅年輕有爲,頗有前程。

薄熙來還讓郭京毅兼任商務部反壟斷辦公室副主任。近年來出台和修訂的一系列重要投資法律,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内企業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适用若幹問題的執行意見》皆與郭有關。至于郭所在的商務部條法司的職責,業内人士介紹,條法司的職責是法規的制定和法律适用标準的釋明,也就是說,條法司制定的法規,如何适用,要請條法司來解釋。事實上,這種适用的解釋,權限是相當大的。

在商務部内部,一個重要的事項決策,需要幾個部門一起會簽,條法司肯定是其中重要部門之一。以外資并購爲例,有幾項肯定要去條法司審批,例如是否符合外資産業指導目錄,還有根據十号文的規定,外資合并,金額在1個億以上的,要去商務部批等。此外,投資公司中,境内出去的和境外進來的,這些都要條法司參與會簽。但不論怎樣,都必須由商務部長薄熙來最後簽字。

耐人尋味的是,這回中紀委還抓捕了兩個律師,而這些人都是谷開來的北大同系學弟,并且畢業後是吃同一碗飯的。媒體報道說,郭京毅被“雙規”與律師張玉棟直接相關。張玉棟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學,兩人曾經在同一間宿舍住了四年,交情不錯。畢業後,郭京毅進入外經貿司,而張玉棟則做了律師,專門從事外國投資項目。擔任了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他的客戶包括中國銀行、長江集團、愛立信、和記、現代汽車、柯達、微軟、摩托羅拉、松下、尼桑汽車、諾基亞、殼牌等衆多外企。

可見生意相當不錯。但北京新聞界的朋友對我說,該律師事務所最旺時也擁有不到10名合夥人,與谷開來的“昂道”根本沒法相比,在中國,總共兩百餘家外資投資性公司中,它能爲其中超過半數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日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而谷開來的本事可想而知,她有20個合夥人,是張律師的一倍,而且還有薄熙來這個大後台攬生意。這就是中紀委既抓官員又抓律師的真實原因。

媒體報道說,由于工作因素,畢業後的張玉棟和郭京毅仍然來往密切。一位他們當年的同學向記者表示,該班畢業後大部分同學盡管都在外商企業或者從事涉外法律工作,但沒有人勝過他,因爲張玉棟過去幾年一直與外經貿部、工商局、計委、經貿委、稅務總局、各商業銀行總行及某些地方政府機關保持着極爲密切的關系。

他還與許多在英國、美國和香港的專業機構保持着良好的交往。知情人士透露,案件可能涉及到了境外的律師行。案情或涉外資項目審批案件中的另一關鍵人物,是曾經供職于思峰所的劉陽。他于1995年畢業于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後,進入外經貿部投資法律司,曾經參與起草了自1995年以後中國許多重大的利用外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2003年底,他從商務部辭職,進入思峰所,2008年3月,他離開思峰,又成立了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目前,這兩家律師事務所都對他被捕一事諱莫如深。一年過去了,至今法院亦未宣判。

然而,據北京與大連新聞界消息靈通人士稱,中紀委這一舉措把薄熙來夫婦吓壞了,他們馬上找江澤民和太子黨分子,通過各種方式給胡溫與中紀委施壓,結果造成此案虎頭蛇尾。

另據媒體報道,原薄一波秘書,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于今年6月8日晚被正式“雙規”,事涉多宗證監案。這又給薄熙來以沉重的打擊。報道說,王益在6月8日端午節當天,赴甯波參加博鳌現代物流與自由港國際論壇并發言。在當晚由栎社機場搭機返京途中,他在乘坐的頭等艙裏受到辦案人員監控。飛機抵達北京後,辦案人員随王益至其辦公室,正式執行“雙規”。

今年52歲的王益曾在證券監管機構任職多年。他1992年至1995年任國務院證券委辦公室副主任,1995年11月至1999年2月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分管股票發行、基金等重要部門。王益早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曆史系,在任薄一波的秘書時與薄家,特别是薄熙來結下深厚友情。大連許多企業改股上市,便是當年通過薄熙來求助于王益辦成的。假如深挖下去,他們都是一根草葉上的螞蚱。然而,與郭京毅案一樣,王益案至今亦未由法院宣布判決。這到底是怎麽回事呢?

由上述事實,已足以證明,不論是在大連當市長,沈陽當省長期間,還是在北京當國家商務部部長時,薄熙來都有以權媒私的經濟犯罪行爲。特别是當省長一年半之後,就做成了“東北制藥”的生意,當了部長之後才9個月,又迫不急待地拿下了“長春百貨”的業務大單。至于那些我們目前還不知道的所謂律師生意,一定會更多!更觸目驚心!其罪證如山,豈用質疑?!胡溫與中紀委爲什麽隻打蒼蠅,不打老虎?爲什麽隻泛泛地空講廉政建設,卻不敢對坐在主席台上的中共太子黨薄熙來貪腐案開刀呢?眼下,他還在重慶抓捕文強等小貪官,大造聲勢,這怎麽能夠服衆?因此我要猛喝一聲:千萬别被他所謂“反貪打黑”的鬧劇轉移了人民的視線,胡錦濤,溫家寶,要拿出一點勇氣來,立即抓住他!他才是真正的大碩鼠!機不可失,時不再來!

2009年9月20日于多倫多

來源: 11月号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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