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違反選罷法 台立委江連福當選無效

【新唐人2009年10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9日電)台中縣第3選區立法委員江連福,因拿新台幣5萬元給太平市民代表陳連吉企圖綁樁固票,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認定違反選舉罷免法,今天駁回江連福的上訴,當選無效定讞。

江連福在本屆立委選舉中擊敗對手簡肇棟而當選,但簡肇棟抓到江連福與陳連吉間有疑似賄選行為的證據,包括錄影與錄音內容,一狀提起江連福當選無效之訴。此案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江連福於2月間被判決當選無效,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就本案宣判,駁回江連福的上訴,江連福當選無效定讞。他也是台中高分院繼苗栗縣前立委李乙廷後,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的第2名本屆立委。

台中高分院發言人吳火川說,江連福於民國96年11月中旬的立委選舉敏感期間,登門拜訪不同派系的陳連吉,並當場拿出事先準備的現金5萬元交付給陳連吉,要求陳連吉在立委選舉中幫忙「摳人」(閩南語拉票之意)、「喊票」(閩南語宣傳之意),企圖綁樁及固票。

陳連吉事後雖退還5萬元,但承審法官認定江連福已有投票行賄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所以認同一審當選無效的見解,駁回江連福的上訴。

江連福一直辯稱這5萬元是拜託陳連吉幫忙代辦競選的座談會,並非賄選經費。不過,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陳連吉與江連福派系不同,且非江連福的助選人員,找陳連吉代辦座談會的說法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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