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四評75事件 “喜見問責規定"

新疆7.5事件第三天,胡錦濤主席极其罕見的中斷了出國訪問,犧牲八國峰會, 7月8日返回北京,回國過了四天,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實行党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時規定》(簡稱“問責規定”,見附件)。這是處理7.5事件的一個重要舉措,其針對性明顯,以下几方面值得特別注意:

問責第一條要增強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處理群体事件和突發事件要強調責任意識,現在國內很多干部處理重大事件不負責任,甚至草菅人命,理應追究責任。

除了現實責任,還有歷史責任。胡錦濤、溫家寶任期十年,現在過去七年,在剩下的三年時間里,他們內心深處,是不是會考慮到將來的歷史責任和評价?回顧中共歷史,很多高層領導,一旦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為所欲為,為了霸占權力瘋狂一時,留下了大量冤、錯、血案,死后成了被人嘲諷、責罵的對象,留下千古罪名,甚至遺臭万年。

如果胡、溫是考慮到身后的歷史評价問題,應該慎重處理眼前的新疆事件,這次事件,對他們是一個考驗,7.5事件的發生在胡錦濤出國,他可以不為這次事件買單、背黑鍋,溫家寶并不在處理7.5事件的第一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他們強調責任意識、建立問責制度,可以借此机會,撤換不稱職的干部;為推行依法治國,為處理群体突發事件樹下一個榜樣,為民意的表達開拓一條道路。

對群体突發事件,“問責規定”第八條強調了“從重問責:(一)干扰、阻礙問責調查的;(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复、陷害的;”

只要按“問責規定”認真嚴肅問責新疆7.5事件,查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干部,公開處理這些干部,公布真相,平反冤民,這才能消除民怨穩定新疆;由此也可以開辟一條處理群体事件的法治道路。

“依法治國”已經寫入我國的憲法,現在又有了一個“問責規定”,能不能付諸實踐,關鍵是看國家的最高層領導的決心,新疆的7.5事件,給胡溫們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歷史机遇,他們是否能夠抓住這次机遇,披荊斬棘開拓出新的局面,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2009年7月22日于山東大學 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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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實行党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党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党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

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党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据《中國共產党章程》、《党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党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机构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机构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党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党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党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党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体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党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党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党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扰、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复、陷害的;
(四)党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党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极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党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优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党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与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党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党委(党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适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党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与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党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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