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大陸判決需經認可 才能在台執行

【新唐人2009年6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19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表示,大陸法院判決仍需經過認可程序後,才有可能在台灣執行。不會發生大陸不公不義的法律判決效力,延伸到台灣境內的情形。

自由時報今天報導,中國不公判決竟要台灣執行,第3次江陳(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簽署的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惡效應已經開始。

對此,陸委會發出新聞稿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與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第10條規定,是在體現國際司法互助不違反己方法律原則、避免裁判歧異、節省民眾訴訟耗費等精神制定與簽署。

陸委會指出,台灣法院不會完全接受大陸法院的判決,而是由法院依照台灣法律規定,並在不違背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下,經過認可程序之後,大陸法院的判決才有可能在台灣執行。

若大陸法院的判決違反台灣法律規定或有違公序良俗的情形時,陸委會指出,台灣法院不會予以認可,絕不會發生中國不公不義的法院判決效力,延伸到台灣境內的情形。

對於自由時報報導的案例,陸委會認為,如果這名台商未經合法程序應訴,相信士林地方法院將會依法予以審酌考量,不會讓他的權益因此遭受侵害。

針對外界擔心認可大陸裁判會影響台灣人民權益,陸委會也強調,民眾應該對台灣的法院有高度信心,中華民國的法院會秉持既有的獨立審判原則,確實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進行審認,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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