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宣判大會將罪犯遊行示眾惹爭議

【新唐人2009年4月29日訊】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日前舉行公開逮捕和宣判大會,公開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在廣場上進行示眾,並對32名刑事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引起市民的爭議。

據中國大陸的“法制日報”報導,當地媒體報導宣判處理大會時,用了“廣場上擠滿了上萬名前來觀看的群眾”這樣的話。大規模的公開逮捕和宣判,引起了溫州市民的爭議。支持者說,這樣做對不法分子具有強大的震懾力;反對者說,這種做法嚴重違法。

據《自由亞洲電台》記者採訪報導,這次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很快成為網路上熱議的話題。爭議焦點集中在:法治社會,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拉到廣場上示眾是否合法?

記者就此採訪北京的律師莫少平,他對此表示:“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形式。嚴格來講,不管一個人被判什麼罪,都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程式去做。因為即便是一個罪犯,他還仍然有他的一個人格,人格應該受到尊重。這種做法實際上並不完全符合法治精神。”

北京的律師李方平說,由於中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公判現場對犯罪嫌疑人公開宣佈執行逮捕,這一方式違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我覺得實際上是延續了以往那種嚴打的思維。就象公開遊街,好像看似是震懾犯罪,實際上是對普通人,對所有公民的一種心理上的傷害。”

李方平律師說,將犯罪嫌疑人拉到廣場示眾,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在公眾場合大張旗鼓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示眾,等於給他們定罪了,而且也對他們的心理造成傷害:

“象這樣的事兒,近幾年已經非常少了,但是現在可能考慮到是國慶六十周年嘛,要製造這種嚴打的聲勢。所以,這樣的一些亂象我覺得又開始氾濫了。”

李方平說,公開宣判處理大會帶有羞辱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成分。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沒有羞辱人的義務。這一做法違反了國際反酷刑公約:

“更不用說被判處死刑人的人權侵害,因為我們知道,禁止酷刑公約是不能採取這樣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懼的。”

李方平律師還說,公判示眾是以摧毀人的尊嚴為目的的法外之刑,它無視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價值,這與法治文明精神背道而馳,應該取締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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