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聲請移審士林地院 高院駁回

【新唐人2009年3月3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聲請將案件轉移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聲請。高院認為,扁案由目前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並未違反規定。

高院裁定指出,陳水扁聲請案件移轉的理由,主要認為台北地院當初整個分案過程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若由台北地院繼續審理,將難以期待公平審判。

裁定表示,扁案雖原本經抽籤分給周占春合議庭審理,但周占春合議庭依據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以行政簽呈簽請北院內部審核小組決議,改由承審吳淑珍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合議庭併案審理,屬相牽連案件併案,合乎法定程序,沒有違反「法官法定原則」。

高院認為,雖然陳水扁引用部分學者及法官對北院分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做為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依據,但相關評論終究是個人觀點與建議,既然無證據顯示蔡守訓合議庭與被告有私人宿怨、或與當事人有親誼恩怨,就難據以推定承辦法官不能公正審案,因此沒有移轉管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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