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為放寬囚犯投票權將展開民意諮詢

【新唐人2009年2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9日電)針對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受刑人 (港稱在囚人士)擁有投票權,香港政府今天展開為期6個星期的市民諮詢,港府提出3個方案讓他們擁有投票權,但建議限制嚴重罪行人士投票。

府提出的3個方案,1是全面恢復受刑人投票,2是全面禁止10年或以上的人犯投票,3是刑期10年以上者在最後5年可以投票。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天表示,政府提出的3個方案,主要是回應高等法院受刑人可以投票的裁定,港府希望放寬投票權後,可使受刑人享有公民權利及培養公民意識,港府對3個方案持開放態度,希望聽取市民意見後才定出策略。

他說,政府會就此議題作出諮詢,包括容許參選人及政黨將政綱寄到監獄;考慮以囚犯入獄前的居住地址,作為他們投票選區;選舉當天在獄中安排投票站或設流動投票車。

林瑞麟指出,目前香港有5400名人犯,其中1700人登記為選民,約有770人需服刑10年或以上,有420人餘下的服刑年期少於5年。另有900人正在羈留中,其中300人是登記選民,這300人的投票權正在研究先行恢復,讓他們可以在今年3月的區議會補選中投票。

此外,政府會一併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村代表選舉等涉及投票的條例,期望今年暑假前完成修訂。

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正在服刑的人士,都會喪失登記成為選民資格,以及喪失在立法會及區議會的投票資格。

不過,2名因搶劫罪在監獄服刑的陳健森和蔡全新,認為有關條例與基本法保障市民人權的條例相違背,他們不滿自己無權在去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於是透過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高等法院於去年12月裁決指出,剝奪所有受刑人的投票權,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對受刑人的保障,要求選舉事務處為受刑人及羈留人士作出投票安排,並裁定前述2名受刑人的司法覆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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