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私法人董監事申報財產案 立院交協商

立法院初審「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時維持現行條文,即代表政府 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申報財產,立法院 院會今天處理此案,國民黨團提異議,全案交付協商。

現行條文規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 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 下罰鍰;受前項處罰,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金。

媒體報導,法條規定施行後,多位國營事業董、監 事辭職,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監事也集體請辭 表達不滿。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提案修法,取 消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申報財 產規定,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初審結果,決 議維持現行條文,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

上午院會處理這項議案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異 議,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林益世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雖然委員會初審時, 多數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認為應維持現行條文,但行政院 也提出真的需要修法的看法,既然雙方有歧見,就待溝 通黨內意見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 項,得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立法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 商。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 會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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