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設國家疫苗基金辦理採購接種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 過「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條文」,將設置國家疫苗基金 ,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修正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 防接種,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編列預算的補助、公益彩券盈餘、 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等;不管任 何形式的捐贈收入,都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 機關傳染病諮詢委員會建議的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 先次序並於次年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 公開會議詳細紀錄。

  條文也規定,傳染病諮詢委員會成員本人或所屬團 體若接受非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及金額,或者擔任與疫 苗相關的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顧問等職務,都 必須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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