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官裁定港府須解釋法輪功黑名單

【新唐人】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指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

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因此頒令要求入境處交代五類資料,

包括:(一)監察名單上關於四名學員的資料;(二)何時將他們列入監察名單紀

錄;(三)文件披露四名學員將對本港公眾秩序構成威脅之性質;(四)處理監察

名單的人入境時,處方有否提指引予入境處職員;(五)處理某類人士個案時,有

否向職員提指引。

本案發生於2003年2月下旬,台灣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入境香港參加當地交流會活

動時,將近80人遭到港府以所謂的保安理由強制拘留及暴力遣返,令多名女學員受

傷。同年4月,其中4名台灣學員和香港法輪功團體一起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香港法

庭裁定港府強制遣返的行政決定及使用暴力違法。在早前的實質聆訊中,代表法輪

功學員的夏博義大律師認為,當局制定了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黑名單(港府稱為

「監察名單」),要求港府公開名單和制定名單的依據。不過,代表港府的馮華健

大律師反對要求,並聲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將引用「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透

露名單的資料。而有關案件的聆訊仍將繼續進行。

新唐人記者在香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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