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對法輪功人士的做法違背了法律的宗旨

【新唐人】新加坡是中國以外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訴訟法輪功學員的國家。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對黃、程兩名女士作出判決,兩人分別被判最高罰款額,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由于她們認為判決極為不公,兩位女士拒絕接受,決定要上訴。結果,她們被迫于當晚6點之后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被監禁最長24周。

新加坡民眾基本上對遭此判決的兩名法輪功學員抱有怜憫的態度,但也對學員拒絕接受判決感到震惊,因為他們了解這一舉動在新加坡國內會被當成挑戰法律和蔑視法庭。針對法官的判決,新加坡法輪功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博士表示兩位學員拒絕支付罰款是因為她們認為法官的判決極不公正。

采訪:

新加坡憲法賦予每位民眾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可是在此案件中,兩名法輪功學員卻因為向游客說明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的真實情況而被判無准證集會和擁有及分發未經批准的光碟。對此王宇一博士也發表了她的看法

Yuyi:

兩位女士在決定拒絕接受判決后,辯方律師向法官要求把罰款的判決押到上訴后由高等法庭來決定它的必要性。法官當時堅決要兩位被告即時付款,否則就會立即被帶入監獄。性格幽靜淡定的程女士對這不公的判決在監獄里的第一天始就以絕食來表示她的無奈和不滿。

Yu Yi: 兩位女士家里都有幼小的孩子,尤其程女士一再要求把僅六個月大的嬰儿帶在身邊,可是這一要求也遭拒絕。

當控方律師指控無准證聚會時,法官說“不管在中國是否有迫害,不管你們在那里講的是否是真話,都是無關緊要的。只要是無准證聚會,我們就要起訴你們。 ”

法輪功學員對法官的態度感到震惊和悲傷。他們認為,法律的立法与宗旨是維護正義,保護善良,所以法律才神圣。可是新加坡在處理法輪功事件上已經沒有這個內涵了。如果按照法官的說法,那么印尼海嘯与新加坡有什么關系?天災無可避免,而中國的迫害是人禍,我們更應該去幫忙,因為人禍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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