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罗敏:雷洋案央视涉嫌伪造证据?真相远非如此简单!

不知从何时起,大嘴哥开始不喜欢央视。以前,央视的新闻联播,大嘴哥每播必看。看新闻联播的日子,大嘴哥觉得自己很幸福。后来不看了,喜欢上网玩微信,结果就发现自己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幸福感荡然无存。掐指一算,大嘴哥不看央视新闻,基本近两年了。至于冒着罹患抑郁症的风险坚持不看央视的原因,不解释,你懂的!

雷洋案的尸检结果出炉,把采访过涉案警员的央视等媒体推上风口浪尖。网上一片挞伐之声,有人说央视迟早当被告的,有人说案发后央视帮忙扫地扰乱公众视线的。雷洋家属的代理律师陈有西甚至认为:央视等媒体有帮助涉案警员作伪证的嫌疑……

在知乎“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是怎么造成的?”已经成为敏感词汇的当下,大嘴哥本来不想再谈雷洋案。当然,本文也不谈及雷洋案,而只是从技术层面分析央视等媒体的报道,有没有违反新闻操作的伦理?或者说,有没有涉嫌伪造证据?

所以,这只是个技术贴,只谈新闻业务,不谈雷案本身。

雷洋之死举国震惊,社会关注程度超过了近年来任何一个非正常死亡案件。作为国家电视台,央视关注、采访并播出并无不妥。虽然不看电视,大嘴哥还是通过网路看到过这期节目。央视的采访对象包括预审大队民警、当时的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后来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所谓)的足浴店打飞机女嫌疑人。

此前,央视在上午的节目中,播出了采访雷洋妻子的新闻,时长约四分钟。

雷洋事件从新闻角度去看,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新闻事件,案发之初至少涉及三方:雷洋、警察和足浴店飞机女。

如果仅就雷洋与警察接触后死亡,涉雷洋与当事警员;但警员以双方之所以接触是因雷洋有涉嫖违法行为,那么这事就变得复杂一些了,还涉另一方违法人员即飞机女。

任何一个新闻事件,只要与人有关,则必有核心当事人。雷洋事件中,核心当事人即雷洋、当事警员及飞机女。由于雷洋死亡,不能开口说话,其核心新闻当事人的话语权,自动延伸到其妻女、父母等直系亲属身上。当事警员及飞机女健在,核心当事人当然是他们本人。

一家成熟的新闻媒体、一个成熟的新闻栏目、一个成熟的新闻记者,在类似涉一个以上多个利益关联方、多个核心当事人的情况时,必然会对相关各方及核心当事人进行采访,这是媒体和记者采编新闻的必要流程,必须做到。

当然,当事方或当事人,则有权拒绝采访。

雷洋方的妻子没有拒绝采访,央视新闻给了她大约四分钟;涉事警员即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刑某、飞机女也没有拒绝采访,从操作层面来讲没多大问题。记者或编审为了稳妥,甚至采用了警方预审人员的视频,作为佐证。对警方和飞机女的采访因为涉及三人以上,央视给了约11分钟,在时间分配上有合理性。

唯一遗憾的是:雷洋虽然不能开口说话,但他的尸体会“说话”。作为现实存在而且至关重要的物证,央视记者没有采集到尸体视频,这是硬伤。如果看到雷洋的尸体,记者至少应该用镜头、照片去呈现尸体情况,并用文字就记者看到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补充。

至于律师陈有西质疑的谁通知采访的?谁安排播出的?这些都不重要。

新闻发生了,记者的天职就是去采访。所以不管是记者自己找上门去的,还是警方通知来采访的,从程序上说都没有任何问题。至于谁安排播出?就更没问题:新闻采访完了,各方都有说法,审查没有问题,自然就会安排播出。

既然采访没有问题,但观众和网友看了都觉得有问题。那么,这个让人感觉有问题的问题又出在哪里呢?

由于绝大多数读者、网友包括律师,都不是新闻方面的专业人士。这里大嘴哥有必要啰嗦几句:新闻当事人可能说真话,也可能说假话。当事人说话假,是新闻伦理和严格的采编规程都无法绝对避免的新闻失真风险之一。

这就有点考验记者和编审的水平了!

记者是个非常特殊的工种,每天出门就是和形形色色、三教九流的不同人打交道,所以看人往往要比常人更准,一个业务娴熟的老记者对人的把控能力,不会比警方侦察员差多少。所以通常来讲,记者对于新闻当事人信口开河般的谎言,是可以明察秋毫的,道行高深的老记者们,只要听你说上三句话,就知道你:功夫有没有?

但是,并不是每个记者都有这功力;再者,也不是每个记者都会主动揭穿或者放弃使用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故意制造假新闻的记者不是没有。对于当事人的说法信与不信,全凭记者主观。即使当事人非常拙劣地满嘴跑火车,但记者偏说他信,第三人也找不出记者明知当事人撒谎的证据。

人性是趋利避害的!

任何一个新闻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只向媒体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刻意隐藏、掩饰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是人之常情。所以,虽然事后证明涉案民警邢某在面对电视镜头时故意撒谎,但那是人在应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大家看到那些在电视上认罪而不是为自己辩解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实在很不正常。

所以,搞什么电视认罪那套,真的很Low。

人不能自证其罪,其实是一种权利。在面对电视采访时,大嘴认为邢某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是他的权利。如果非要指责,只好说警察应该有比常人更高的道德水准,警察在面对镜头时不该撒谎。但如果邢某只是新闻当事人,他就有撒谎的权利;即使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他也有权撒谎,侦查机关要做的,就是找证据戳穿这种谎言。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警察局(公安机关)都是一个绝对权威部门。

任何事件或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都会依法介入调查、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真相……作为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暴力机关,公安机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可能机构撒谎。只要与公安机关职务沾边的新闻事件,媒体都会向警方求证,理论上媒体和记者应该对任何没有确凿证据的信源存疑。

但事实上,媒体尤其是本阜媒体和记者,对警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一般不会质疑,除非有非常有力的证据而且有足够的勇气。

此外,警方的信息来源同样来自于作为自然人的警员。如果涉事警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官方机构被谎言蒙蔽或穷尽一切核实措施后仍然不能获知它是谎言,则很有可能将谎言作为权威信息向媒体提供、向公众发布。当然,如果果真有此情况发生,发布信息的警方机构无论如何也避不开审核不严的责任。

事实上,不仅是公安机关,就是任何国家的任何机关或任何法人组织,都不能保证它的每个职员都是诚实人,都不会因涉及自身利益而撒谎。

在新闻采访务实中,因为警方是国家机关,媒体通常相信警方已经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负责任的真实性审查。在警方接待媒体需通过政工或宣传部门审核的当下,很多媒体记者更是对警方信息的真实性深信不疑。

所以,当央视记者通过警方相关机构,采访到当事人邢某和所谓的足浴店飞机女时,电视台、栏目组和记者完全相信信息的真实性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记者们当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警方人员说的是假话,也不能证明飞机女说的是假话。如此情况之下,央视播出的有失于真相的新闻报道,把板子仅仅打在央视身上,确实有失公允。

中国记者们面临的困境是,很多新闻事实只能向权威部门求证,甚至只能刊发权威部门的通稿。在此类新闻事件中,记者只不过是个信息搬运工的角色,而没有被赋予调查的权利,尤其是敏感事件。

当然,如果央视记者和编审负责人明知新闻当事人在说谎,仍把谎言当真相进行报道,那就是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所绝不允许的,也是极其卑劣的。

──转自《作者博客》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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