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市场化民主化对国家组织的解构

【新唐人2013年11月7日讯】市场化正在改变“国家”的组织结构。传统的国家组织,最突出的特点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层级结构。这是对内控制使其成为一个组织,也是对外交往和抗争作为一个主体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和交易的扩大,是越来越多具体生产者通过交易直接相互联系的发展过程。所以经济的横向联系正在冲击行政权力结构的纵向联系。权力的层级结构与交易扩大和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明显具有矛盾。市场化的发展正在一步一步使国家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扁平化。因为民众的市场联系由较小的地域走向越来越广阔的地域,包括突破国界时,必然要求平行化的管理。

比如传统的户籍制度,是把人作为某一地域组织的成员实行管理的制度,有固定的某省某县某村的组织特性。是某省某县某村固定的管理对象。随着人自由流动的扩大,户籍转变为只是人的地域居住的管理制度,而人的居住,在市场化条件下,是经常变动,非组织化的。它要求户籍制度剥离组织特性,简化为只是一种登记。即使存在户籍利益(如北京户籍带来的利益),也只是不断流动的居住于此的人的利益,而不能成为一个固定组织成员的利益。所以,市场化使国家组织中用于控制的层级结构解体,层级减少,层级平行化。国家不再是一个类似于军队,有着军师团连,层级分明的组织,而是一个流动性(包括人的流动,经济要素的流动和文化的流动)越来越频繁的社会。而社会只适应平行化管理。

同时,民主化改变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特征。由上而下的指挥和由下而上的服从是组织成其组织,并能有效运行的条件。选举制改变了由上而下的任命制,政府官员不是由上级任命,而是由民众选举产生。国家内的层级划分,只是地域管理的需要,而不是控制需要,所以不存在上下级。在民主国家中,国家,省(洲),市(县)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地域自治与中央集权是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重要区别。显然,选举与自治,改变了国家的组织形态,国家只是在对外的某种交往中表现出某种主体特征,其内部结构则完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组织。由下而上的民众权利,正在取代由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个人权利不仅决定国家权力怎样行驶,而且正在成为国家制度的基础。国家主义不仅受到自由经济的抛弃,而且在人权进步中日渐式微。

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增进,改变了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权力行使的内容。第一,国家权力不是基于国家是一个组织而对民众实行控制指挥(在特定情况如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除外);第二,国家权力并不代行个人权利,个人的事务个人作主,民主国家无领导;第三,国家权力不能侵害个人权利(即国家的压迫掠夺),而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第四,由于个人权利利益并非一致且之间存在矛盾,国家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力运用表现为建立一个公正的秩序,即实行公正的裁决。显然,个人权利的增进,既使个人成为“主体”(经济主体,行为主体,思想主体),又使国家权力从属于保护这种“主体”,社会从“国家本位”走向“个人本位”。“国家本位”是集体主义,“个人本位”则是个体主义。个体主义明显是非组织主义。

国家裁决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分离,即国家与政府的分离,使国家的组织特性瓦解。我们一直不能从某种国家利益的幻觉中超脱出来,是我们误把公共利益当成国家利益。有社会必定有公共利益。一个社区,有公共场所,一个城市,有公共道路,一个国家,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中的一部分,是与他人相同的那一部分。对于个人来说,甚至是较少的一部分。除了公共利益,个人还有更多属于个人的并与他人不相同的利益。比如,我当然与其他人一样希望有一条宽阔明亮的路供自已也供他人通行,这是公共利益,但我也希望自已能多挣钱,能生活更好,这是个人利益,是属于自已的,与他人并不相同。

正因为人民需要公共服务,所以人民要建立一个政府来实现和处理。政府的利益表现为公共利益,它具有如下特点:

A,公共利益是地城性利益,不是组织性利益,比如公共治安,公共道路,公共环境卫生等,是居住于此的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居住于此的人是变动的,所以是非集团或组织利益。

B,公共利益是消费性而非生产性利益,是通过公众纳税而又提供公众消费,本身不以利益增加为目标,所以是消极性或非进攻性利益。即便要增加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不是通过生产而是通过增税来实现。所以政府不是一个生产组织,也不以蠃利为目标。

C,公共利益只与特定的地域相关,一个城市的公共利益只与这一城市有关,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区别于其他他城市,当然不是国家利益。国家级的政府,只是处理国家层级的公共事务(主要是外交和国防),也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同样区别于地方性的公共事务。

D,国家层级的公共利益,虽然与全国民众有关,但只是全国民众的公共利益,并不包括地方层级的公共利益,也不包括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所以也不表现为国家利益。理论上的国家利益包括所有公共利益,却也包括个体利益。

E,上一层级与下一层级的公共利益,平行层级之间的公共利益,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也有联系和可能的矛盾,但都是平等的主体,不能互相侵害,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看,个人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却也不能侵害个人利益。所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各级政府之间与政府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

显然,公共利益的上述特征,使政府并不等于国家。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国家,政府只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事务只是个人事务中较小的一部分,所以政府管理不能侵害私域和个人行为,管理内容并不是全部的社会活动,只是社会活动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那一部分。而国家由于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与个体利益之间,个体与个体利益之间并不相同,而且往往存在矛盾,无法从中抽象出代表所有人的国家利益,所以实际上并不存在国家利益(只是在对外交往的某一特定事项中和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存在国家利益)。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按一种公平的规则来裁决社会矛盾,包括裁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裁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一个县的法院并不是这个县的管理者),作为裁决的国家显然并不能使这国民众成为一个组织。国家分化为个体,政府,和承担裁决职能的国家机器,它们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却不能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组织。

市场化民主化正在解构国家的组织特性,使“爱国”只是在对外交往特定条件下的某一特定事项中才存在。而我们现在宣扬的“爱国主义”,主要的不是针对外交中的某一特定事项,而是通过“爱国”,宣扬一种国家集体主义精神,这种精神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以及人权的增进是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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