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千古奇案”

【新唐人2013年9月28日讯】申诉人:臧锦乐 男56岁 汉族 浙江宁波籍

    
岗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礼堂停车场收费员。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316弄38号
   
 邮编:200002 本人手机:13501602158
  
 本人身份证:310102195611134432
   
 事件起因: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礼堂领导失职、渎职烧毁。
   
火灾原因:经上海市黄浦区消防局认定书认定:2003年3月6日施工队气割作业时埋下火种,于2003年3月7日凌晨5:15分爆发大火,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礼堂烧毁。
  
 申诉理由:为不服2003年3月21日市政府机管局机密文件对申诉人定性为“没有按照规定巡查,未能及时发现火警,工作失职,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 纯无理无据,嫁祸于人。事实是市政府机管局每一级主要领导为推卸责任, 竟然不知羞耻集体犯罪,而每一级领导所犯的罪行,却栽赃陷害于一个为党做好事,为国家财产免遭烧毁,为挽救武警消防官兵及人民生命作出贡献的有功之人。造成申诉人的冤中有冤,特依法提出申诉:
   
 举例: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大火死亡人数之多,经济损失之大,负面影响之广,前、中、后就是没有一个人能提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警示:每个员工像我一样有事故预感,安全可以减少多少?
深思:领导为保官、保位,纵容包庇罪犯寻找替罪羊可以吗?
回想:假如我不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机管局能隐瞒吗?
自责:我成了名副其实中国古代寓言中的《东郭先生》。
   
事实再现:2003年3月6日我晚上8点上班,施工队白天已埋下火种曼延至7日凌晨5时15分爆发大火,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礼堂烧毁。安全工作由保安公司安排保安员每小时巡查,起火点在北面最高三层。

我职责在南面平地停车场收费。南北中间有五层高建筑,进出几扇门钥匙是保安保管,我无职责巡查,我在南面根本看不到北面三层起火点,所以我怎么会发现里面的火警呢?事发前、中、后我没有任何过错。事发前半年我向处长当面提出安全、财务、国有资产三个问题,处长竟然不引起重视(我当时所反映问题半年后全部兑现)。

事发中我不顾自己生命,提前采取措施,冲进火场救出熟睡中伍名员工,抢救出几百万肯定爆炸的国家财产,是我挽救了三十几名武警消防官兵生命及周围人民生命,配合消防局救火,百分之百是我制止一场震惊恶性爆炸重大事故发生,挽回一起比胶州路11.15事件更大损失。不仅我落下身疾,事发后却无钱吃饭及看病。以上我已经从不平凡的岗位上,尽心尽责做出不平凡的事业,自始至终来减轻领导责任。不求有功,相反遭到严重失职主管安全科长(上班外出搓麻将赌博)、严重渎职处长(打击报复)、隐瞒重大事故副局长(滥用职权)、纵容包庇局长(玩忽职守)悍然诬陷。事发后有预谋集体隐瞒重大事故,将烧毁壹仟万以上,谎报贰拾陆万肆仟元,烧毁肆仟平方,谎报壹仟肆佰伍拾平方。市政府机管局为“掩耳盗铃、欲盖弥彰”,于2003年3月21日发机密红头文件上报市委:第一步将我作除名处理,文件中除我名字与日期真实外,每一条定性对我无中生有。

第二步改为解除合同。

第三步用金钱来收买我。

以上三条我不肯签名。组织上甚至用下流手段拆散我婚姻,使我无分文收入,塑造“千古奇案”。虽铁证如山,多年上访未果,我在饿死、威胁将我送进“610”机构等等原因,无奈之下于2008年8月不得不与市政府机管局妥协,签下《不平等条约》,我被剥夺伍年多工资、福利没有,四金没交,还被扣除伍年多工龄,移交废品公司发薪,待家领取生活费至今。
   
以上罪犯公然逍遥法外,已享受公务员,事业编制退休、离休。而我以后是带着莫须有罪名在企业编制退休,这对我公正吗?强烈要求机管局撤销对我除名,赔礼道歉。恢复我事业编制。补偿03年至今相应损失。要求严惩罪犯,我有法律上真实人证、旁证、物证为证。揭发罪犯有凭有据,实名举报,以上所写实事求是,如有不符,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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