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千古奇案」

【新唐人2013年9月28日訊】申訴人:臧錦樂 男56歲 漢族 浙江寧波籍

    
崗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禮堂停車場收費員。
    
住址: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316弄38號
   
 郵編:200002 本人手機:13501602158
  
 本人身份證:310102195611134432
   
 事件起因: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禮堂領導失職、瀆職燒毀。
   
火災原因:經上海市黃浦區消防局認定書認定:2003年3月6日施工隊氣割作業時埋下火種,於2003年3月7日凌晨5:15分爆發大火,將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禮堂燒毀。
  
 申訴理由:為不服2003年3月21日市政府機管局機密文件對申訴人定性為「沒有按照規定巡查,未能及時發現火警,工作失職,作出除名處理的決定」 純無理無據,嫁禍於人。事實是市政府機管局每一級主要領導為推卸責任, 竟然不知羞恥集體犯罪,而每一級領導所犯的罪行,卻栽贓陷害於一個為黨做好事,為國家財產免遭燒毀,為挽救武警消防官兵及人民生命作出貢獻的有功之人。造成申訴人的冤中有冤,特依法提出申訴:
   
 舉例: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靜安區膠州路大火死亡人數之多,經濟損失之大,負面影響之廣,前、中、后就是沒有一個人能提前採取措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

警示:每個員工像我一樣有事故預感,安全可以減少多少?
深思:領導為保官、保位,縱容包庇罪犯尋找替罪羊可以嗎?
回想:假如我不採取措施,發生重大事故,機管局能隱瞞嗎?
自責:我成了名副其實中國古代寓言中的《東郭先生》。
   
事實再現:2003年3月6日我晚上8點上班,施工隊白天已埋下火種曼延至7日凌晨5時15分爆發大火,將上海市人民政府大禮堂燒毀。安全工作由保安公司安排保安員每小時巡查,起火點在北面最高三層。

我職責在南面平地停車場收費。南北中間有五層高建築,進出幾扇門鑰匙是保安保管,我無職責巡查,我在南面根本看不到北面三層起火點,所以我怎麼會發現裏面的火警呢?事發前、中、后我沒有任何過錯。事發前半年我向處長當面提出安全、財務、國有資產三個問題,處長竟然不引起重視(我當時所反映問題半年後全部兌現)。

事發中我不顧自己生命,提前採取措施,衝進火場救出熟睡中伍名員工,搶救出幾百萬肯定爆炸的國家財產,是我挽救了三十幾名武警消防官兵生命及周圍人民生命,配合消防局救火,百分之百是我制止一場震驚惡性爆炸重大事故發生,挽回一起比膠州路11.15事件更大損失。不僅我落下身疾,事發后卻無錢吃飯及看病。以上我已經從不平凡的崗位上,盡心盡責做出不平凡的事業,自始至終來減輕領導責任。不求有功,相反遭到嚴重失職主管安全科長(上班外出搓麻將賭博)、嚴重瀆職處長(打擊報復)、隱瞞重大事故副局長(濫用職權)、縱容包庇局長(玩忽職守)悍然誣陷。事發後有預謀集體隱瞞重大事故,將燒毀壹仟萬以上,謊報貳拾陸萬肆仟元,燒毀肆仟平方,謊報壹仟肆佰伍拾平方。市政府機管局為「掩耳盜鈴、欲蓋彌彰」,於2003年3月21日發機密紅頭文件上報市委:第一步將我作除名處理,文件中除我名字與日期真實外,每一條定性對我無中生有。

第二步改為解除合同。

第三步用金錢來收買我。

以上三條我不肯簽名。組織上甚至用下流手段拆散我婚姻,使我無分文收入,塑造「千古奇案」。雖鐵證如山,多年上訪未果,我在餓死、威脅將我送進「610」機構等等原因,無奈之下於2008年8月不得不與市政府機管局妥協,簽下《不平等條約》,我被剝奪伍年多工資、福利沒有,四金沒交,還被扣除伍年多工齡,移交廢品公司發薪,待家領取生活費至今。
   
以上罪犯公然逍遙法外,已享受公務員,事業編製退休、離休。而我以後是帶著莫須有罪名在企業編製退休,這對我公正嗎?強烈要求機管局撤銷對我除名,賠禮道歉。恢復我事業編製。補償03年至今相應損失。要求嚴懲罪犯,我有法律上真實人證、旁證、物證為證。揭發罪犯有憑有據,實名舉報,以上所寫實事求是,如有不符,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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