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一審宣判 扁珍無期徒刑

【新唐人2009年9月11日訊】經過182次庭期,臺北地方法院針對備受矚目的扁家四大案,11日作出一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及總統夫人吳淑珍都被判以無期徒刑,兩人共併科罰金五億,陳水扁兒媳也都因為洗錢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

針對扁案14名被告,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前總統 陳水扁:4罪成立,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兩億元,褫奪公權終身
前總統夫人 吳淑珍:7罪成立 ,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三億元,褫奪公權終身
前總統兒子 陳致中:洗錢罪成立,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併科罰金1.5億元
前總統媳婦 黃睿靚:洗錢罪成立,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併科罰金1.5億元,緩刑5年,支付公庫2億元

法官認為,陳水扁身為總統公職,卻辜負人民所託,利用職務之權貪污,因此於以重刑。
臺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陳水扁陳先生,他本身的出身背景,還有他的職務關係,對整個國家造成了損害,因此才判了無期徒刑,另外被告吳淑珍,因為她是總統夫人也涉案的問題,因此也判了重刑」

除了總統府專員陳鎮慧轉為污點證人免刑外,其餘被告馬永成、林德訓、蔡明哲、李界木、郭詮慶、吳景茂、陳俊英都判有罪。其中陳水扁的妻舅吳景茂和其妻陳俊英獲得緩刑。

新唐人亞太電視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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